环境责任制度 [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如何健全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得以实现,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只有把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相结合,才能使企业的环境责任得以较好地实现,因此,强调经济法规对企业的环境行为的调节十分必要,同时还应当加强绿色审计的监督及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企业环境侵权诉讼制度。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调节;承担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080-03
  
  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也要承担维护自然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及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问题也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从当前的环境状况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与环境立法的目的、人们的期望之间还有很大差距,相关的环境法规还没有较好地实现。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节能减排、不断提高治污能力,也体现了低碳经济的要求。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企业的环境责任得以实现,不断提高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成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企业尚未尽到环境责任
  目前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人们不难发现,企业和当前环境的恶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近几年向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总的废污水排放量还在逐年上升,但是上升的幅度已经下降。其中工业的废水排放量在废水排放量中约占2/3的比例。再如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九部委开展了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9123家,有2183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被查处,此外还取缔了231家企业,停产整治641家企业。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业的环境责任还没有较好地实现。
  (二)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首先,企业环境侵权诉讼制度还不完善。企业仍存在排污侵害环境、破坏市
  
  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违法行为同时会对排污权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其次,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督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如现在绿色会计、绿色审计的法律制度还没建立起来。
  (三)国内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由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制度的缺陷,我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进而导致现有监管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此外,企业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将会促进排污交易制度建设,推动我国排污交易市场的建设。但是我国不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可以进行直接碳交易的国家,因此还不能进行直接的碳交易。但是我国具有巨大的碳交易的潜力,可以间接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目前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参加CDM项目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但是我国现在碳交易CDM项目的开发上还很不足,还没有发挥出碳交易的促进作用。
  二、强化法律对企业环境行为调节
  (一)加强法律对企业环境行为调节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克服政府调节的失灵
  由于企业环境行为存在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很难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需要政府的依法干预,政府干预的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由于作为经济政策执行者中的人具有追求权力、个人利益、政治归属感等特性,使得经济政策的执行主体很难有效地执行经济政策,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失灵。而法律对执法主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经济行为的调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相对于经济政策更能克服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宏观调节的失灵。
  2.有利于促使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保障国民经济能稳定运行,强化法律对企业环境行为方面的宏观调节十分必要。现在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调控多为行政法规与民事法规等,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激励措施不足,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的效率低。把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两种方法综合起来去规制企业的环境行为,会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承担环境责任。为了更好提高对企业环境行为调控的效率,发挥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应强化经济法规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宏观调节。
  (二)加强经济法规对企业环境行为调节的理论依据
  从法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对环境关系的调整是源于社会的需要。从法律责任制度的出现到确定,都是源于社会的需要。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我国的自然资源相对短缺,如我国人均拥有淡水资源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已经接近国际公认的严重短缺水线。环境的恶化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共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注重社会本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思路。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又都是经济法干预经济的重要原则。可见,经济法在宏观层面进行干预企业的环境行为,有利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
  从法与经济的关系来看,完善经济法规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调控是法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需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各个环节必须考虑的一个新的因素,在生产环节,要依法排污、治污;在销售、消费环节,人们推崇绿色产品。可见环境问题已经渗入到了生产、消费、国内销售、国际贸易等各个环节。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社会总的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需要经济法对环境关系从宏观上进行适度调节。
  三、增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强化宏观政策的调控作用
  1.加强对企业的绿色信贷、财政支持、税收等方面的立法
  目前我国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税收、财政、信贷等手段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间接调控,对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企业是通过经济政策进行引导的。如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我国已经出台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意见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
  经济政策的效力是低于法律效力的,为了更好地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进行优胜劣汰,应当加强宏观调控法律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的配套措施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及发挥碳交易对我国统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进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研发项目上的绿色信贷、财政支持等配套措施,例如给予开发CDM项目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的企业以绿色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激励企业去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二)完善绿色会计审计监督制度
  1.依法强化绿色审计监督的必要性
  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仅仅靠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能够促使企业依法进行有关的经济活动,能更好地监督企业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环保项目的收支是否真实完整等,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外,自然环境是有价值的,是商品或潜在商品,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自然资源的资本性质,使得把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费用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成为可能。随着自然资源资本重要性的日益突出,绿色会计制度的建立,会使健全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显得更加必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出绿色审计的监督作用,而我国的《审计法》中尚无专门的关于绿色审计的规定,所以确立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2.推进绿色审计法律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绿色审计法律建设的步伐,给绿色审计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还应确保绿色审计法律能得以有效实施。在完善的绿色审计法还没有出台以前,首先要保证现行审计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实施。例如《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但是《审计法》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的,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情况时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具体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是不健全的,部门法本身也是很难有效实现的。因此,首先要完善现行审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保证《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能有效实施,同时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设。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企业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构建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发生在流通领域或盈利性服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才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排污权交易的。鉴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之大,当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把企业违法行为纳入到其调整的范围之内。
  首先,企业违法损害环境的行为可以看成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就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不道德的行为的范围也会发生变化。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也是损害子孙后代利益的行为,损害人类福祉的行为,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破坏环境、违法排污的行为,也开始被人们认作是不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合法的诚实经营者,还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不直接参与交易和竞争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
  其次,企业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会对同行业的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害。
  企业通过违法排污、不当降低治污成本的方式降低成本,不仅损害了自然环境,还侵害到了同行的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例如,我国的化工企业,很多都是在进行低层次的生产,治污费用对企业是相当敏感的。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对同行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此外,依据规定可以实行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上,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可见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还必然影响到其他企业的正常的排污,侵害到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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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Facing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nmental situation,it is important and urgent for us that how to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e business to realize environmental legal responsibilities. We only make use of two kinds methods of macro-control and micro-management to adjust enterprise’s behavior,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can be better achieved.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mphasize economic regulations on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we also should strengthen supervisory role of green audit legal system and construct the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system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Key words: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law regulation;committing responsibility
   (责任编辑: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