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研究|严重职务犯罪有哪些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且日见突出。司法腐败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试就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对策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研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预防对策,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司法机关收费款、罚没款、扣押款及赃物的管理不规范诱发了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发生。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相应的收费权、罚没权、扣押权,个别司法人员往往利用这些权力,采用收入不进帐侵吞公款、挪用自己保管的现金等方式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人员履行的裁定权、处分权成为个别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涉及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取索取和非法收受手段收取当事人的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违反程序法搞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顽症。有些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认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搞刑讯逼供,构成职务犯罪。而这种职务犯罪往往被认为是突破案件的有效方式,屡试不衰。一旦被举报或控告到检察机关,也往往是顾及关系,大事化小,小是化了,做内部消化处理。
  4、利用职权搞徇私舞弊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又一表现形式。个别司法人员受他人请托,徇私、徇情或受贿、枉法,采取隐瞒事实、故意包庇等手段使明知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受利益驱动,不惜挺而走险。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正经历着转轨的阵痛,社会分配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而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又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不少人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执法环境也不尽人意,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修养的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为寻求心理平衡,不惜挺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观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特权思想严重,依法办案观念不强,造成渎职侵权犯罪。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所处地位特殊,他们明知逼供会给审讯对象带来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但他们急于结案,采取了极其错误的做法,以致最终酿成审讯对象死亡或伤害的恶果,引起极大民愤。这种行为,究其实质就是特权思想作怪。握有“扫黄”权力的司法人员对查获的涉嫌卖淫的“三陪女”,甚至仅仅是怀疑是卖淫的女人,就强逼其招供前来嫖娼的男士姓名,不招则不放人,以致一些被抓女人信口胡诌,乱招乱供,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可以说这些人既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又破坏了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实在不可取。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得不到监督的权力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但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司法人员的制约相应也较空泛。可以说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个别处于领导岗位的司法人员,将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视为乌有,“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部门办事程度不够公开,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暗箱”操作,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
还有的基层派出所,特权思想严重。所有这些,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难于发现,而一旦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后果。
  4、“贪内助”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当前,有些领导同志自身本来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经不起“枕边风”的常年累月的鼓动,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这些“贪内助”所起的消极作用的确不容忽视。个别公安人员的家属收受案件关系人好处以后,对该人员千方百计吹“枕边风”,使其磨不开面子,做个顺水人情。就这样“一不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公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紧密围绕公正执法这一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政法队伍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法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根基。运用正反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思想政治工作应该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建立起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从转变队伍执法观念入手,切实抓好反特权思想,反特权作风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干警开展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讨论,强化服务意识。同时必须严肃执纪,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发现,防患于未然;
对违法违纪案件,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从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尽快转变队伍作风,在群众中树立起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形象。
  2、完善管理机制,依法整肃队伍。一要依法严把“入口”。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选人,严格按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进人。坚持凡进必考,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所进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上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任命相应职务,把好“进人关”。二要加强经常性管理,建立起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要经常对干警的工作表现、思想情况深入摸查,通过听取所在部门和党支部的意见,了解干警的工作、思想状况,认真分析,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同时严格执行各种法律规定的任免、考核、晋升、奖惩程序和规定,对个别不适合现职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对个别管理混乱、工作开展不好的单位、部门进行人员调整,优化组合,从组织上、人员上保证队伍的先进性。三要依法疏通“出口”。根据相关法律,完善政法人员的辞退办法,建立辞退制度,对不适宜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辞退,决不姑息。从制度上保证出口畅通,确保队伍纯洁性。四要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各个部门推行双向选择,领导职务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制,这样在整个政法队伍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既可保持队伍活力,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又可防止某些人员由于在某些职位呆得过久可能编织起巨大关系网,滋生各种腐败的现象。
  3、加强权力制约,构筑坚实监督机制。要逐步建立一套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领导开始,逐步签定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哪级干部出问题,相应领导要受追究。二是建立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要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与政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分门别类,确定各单位内部的执法责任,将执法“主要责任单位”落实到各部门,明晰各自责任。如“公开审判制度”、“重大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立案监督制度”等等。对出现错案的应追究相应责任。这样可使办案机制互相制约、互相协调,使案件办理的每一环节和层次都成为实现严格执法的关卡;
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三是健全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岗位责任制。对每个部门、每位干警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做到职责清楚。建立起严格的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加强监督。其次,完善外部制约机制。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布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向有关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案后回访制度,发挥干警家属的“贤内助”,“廉内助”作用,建立起家庭监督“第二道防线”。大力发动全社会都来监督政法队伍的执法活动。强化人大监督,接受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领导。要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对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应严肃查处,绝不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