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基于经济学的角度,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解释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并从经济学角度提出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手段和措施。
  关键词:会计;经济学;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保证上市公司提供准确充分的会计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受到挫伤,保证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已经成了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尽管目前有关部门己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所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严重虚假陈述是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行为,包括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是指对客观事实加以放大或缩小,改变其本身的状况;捏造事实是指对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进行无中生有的编造的行为。虚假陈述有违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有的上市公司为本身的利益和解救被套的“庄家”,编造失实的业绩,散布能够影响股价的虚假消息,误导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虚报资产及有关财务报告状况的手段,抬高二级市场股价,达到取得配股资格或提高配股价格的目的;还有的公司在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谎话连篇。而最突出的是在以下方面:盈利预测存在恶意操纵现象;利润失真严重;审计报告不真实。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作了严格的时间规定,然而很多上市公司却不履行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表明,每年有许多公司在重大事件公告上故意拖延,利用时间差,助长了大量内幕交易的发生。棱光实业(600629)就是因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事项,于1999年6月12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不规范从近年的情况看,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之一。1999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进一步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作了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不规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关联方形成方式理解不全面;交易披露范围不完整;交易要素揭示含糊;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一)产权制度中所有者缺位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信息进行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也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产权不明晰是我国企业制度变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产权不明晰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产权缺少明确归属。产权归属明确是确定会计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产权归属明确也有两层含义:一是产权必须归属于一定的产权主体,二是共有产权必须有有效的代理。从第一方面看,只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人才会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因而才有动力去监督企业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所以只有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才能明确谁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拥有监督权。从第二方面来看,共有产权由于属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无法避免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以代理他人产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共有产权的代理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目前所说的国有企业产权虚置也正是指产权缺少有效代理。二是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界定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产权主体拥有的权利明确,当其产权受到侵害时,产权主体之间便可通过交易行为达成协议,以确定损害方应为此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承包经营,产权界定是基于短期利润指标,承包人就倾向于通过少提或不提折旧、将费用资本化等手段追逐短期利润,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发挥,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相互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旨在对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制衡机制,其核心是一种制衡关系,当这种制衡关系偏向于内部人而使这种制衡关系被打破时,内部人控制问题就随之产生了。另一方面,一旦公司由内部人控制,则公司治理就将失去作用。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治理失效的本质原因就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权不对等。上市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后,为了达到其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就会产生短期行为,隐瞒真实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真实,使各种代理成本不断加大。提供失真会计信息。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然而由于内部人控制,这样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实效,主要因为:股东大会受大股东过度操纵。由于“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就是管理当局和大股东的联合控制,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导致上市公司只服务于经营者和大股东,在资本市场上利益取向就是融资圈钱。当内部人控制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为发生扭曲,当内部人需要在特定的某些情况下造假,如资本终极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功能丧失情形下,经营者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建立,来自投资人、债权人、职工等外部约束又十分弱化时,造假行为就不可避免。当公司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内部人的利益偏好时,会计核算和监督就失去公正和公允,不能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系统,转而成为经理人为达到其目的直接操纵的工具。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三)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操控业绩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称为信息不对称。参与人拥有不对称的信息,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逆向选择,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 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如股东在雇用经理人员之前并不清楚所聘人员的能力而经理人员自身清楚,股东只按市价招聘员工,结果能力强的经理人员退出企业,而能力一般或较差的经理人员进人企业,形成一个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下,作为理性代理人,经营者可能牺牲所有者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被称为道德风险。如经营者为了迎合所有者的委托和考核并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粉饰会计信息达到目的,从而谋取最大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三是内幕交易。会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幕信息,经营者有可能利用这些消息获得额外收益。早期的研究指出内部知情者在内部消息向公众披露之前采取行动,而在这之后获利。近期的研究则发现内部知情者还可以在内部消息外部化之后采取行动获利。Noe指出管理者可以操纵盈利预测的披露时间,这样可以高价卖出,低价买进。Noe还探讨了既然企业对外既有法定披露又有自愿披露,管理者为什么还会有内部信息,认为原因之一是管理者并没有将相关的信息完全披露,还可能是企业公布的盈利预测有失公允,违背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本来是所有者为了实现其自身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而设计的对经营者的外在监督,然而这种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或转移一部分剩余价值或者为了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等目的,往往通过其“权威”强迫会计人员等方式实施会计舞弊,隐瞒不利的相关会计信息,甚至向外部披露虚假和不全面的会计信息,从而造成信息使用者之间会计信息质量内外分布的不对称。Shyamusnder(1997)年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经理倾向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经理的报酬、地位、及安全感与企业的利润结合,经理们希望透过影响会计政策使各年年利润的波幅减少,或维持一定的增加,以确保其他的委托人如政府、股东、债权人的满意。假如企业出现负增长或亏损,不但对经理的报酬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使经理失去工作。此外,经理或拥有股权认股权等,企业的股价与经理的利益相关,认股权的行使往往要数年才完成,这造成一个诱因,使经理每年进行业绩操控,以使股价长期平稳向上。
  
  (四)委托代理中所有者缺失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机制,该理论实际上是对企业契约组合理论的具体化,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资产所有者,即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代理人。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最终由多个不同层面的、金字塔式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在企业所联结的这一系列契约中,会计信息自然成为决定这些契约的签订、执行和评价中是否有效的最关键因素。契约中代理人所拥有的会计信息,一方面能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和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也利用这些信息伤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方,即所有者将其财产交给代理人经营,其追求的是公司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代理方即经营者,其目标是追求其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委托代理双方效用函数并非一致。当然。经营者可以通过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来实现其人力资本最大化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他们还可以通过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以虚假业绩骗取委托人的信任从而达到增加个人效用的目的。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这种手段提供了可能性,而管理者的“偷懒”行为,更增加了这种可能性。从所有者角度讲,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并不能完全防范代理人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欺骗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一是契约的不完备。契约不可能将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利益都加以规定,任何契约不可能完美无缺,总存在漏洞和不足。二是监督成本高。委托代理双方为了防范对方侵权行为的发生,要相互进行监督,特别是所有者,由于其与经营者目标的不一致性而需要对经营者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是有成本的,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而其本身却并不会产生任何效益,这便会影响到监督动力。三是代理成本高。由于整个委托代理链条太长导致代理成本加大,而对上市公司行使终极控制权的上级部门由于没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监督上市公司,弱化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像一个放大器,使得由“内部人控制”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进一步恶化。
  
  三、基于经济学视角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政府、投资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在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完成。为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以下几项工作是当务之急。第一,逐步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引导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创造条件,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同时,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金机构持股,使两者同步推进。第二,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尽快确立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此类机构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管理和运营,保证企业中确定的国有资本都有确定的、排他险的出资人机构持有,并履行股东权责,确保出资人代表切实在位。同时要限制并规范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的关系,杜绝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程序,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增加合格的独立董事和小股东推荐董事。增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第四,探索上市公司经理层通过人才市场竞争产生的途径,全面提高经理人才素质,同时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进入退出机制。克服经理层自我激励和不受约束的现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
  
  (二)建立代表诉讼制度和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制度是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促使其勤勉尽责,防止权力滥用,防止管理层官官相护的有效法律机制。建立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处罚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上市公司往往仅限于行政处罚,并没有使受到损害的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补偿,甚至向公司所处罚款实际上摊薄了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公众股东持股额小,地域分散,取证困难,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活动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因此即使他们想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民事索赔,在客观上也存在困难。因此,应仿照欧美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诉讼支持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这一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稽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获取的大量证据,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给法院和当事人,从而使投资者不再因取证困难而放弃诉权。巨大的民事赔偿将使上市公司面对造假望而却步,甚至引发相关责任人倾家荡产,其阻遏效果将是十分明显的。
  综上所述,要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就要构建一个四位一体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第一层次,由政府领头,完善法规体系和会计准则,制定高质量的规则并强制实施;第二层次,由企业扮演主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薪酬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第三层次,由注册会计师担当裁判员,确保审计独立性加大对其惩戒力度,使其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第四层次,由投资者作为消费者,提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要求,监督并打击蓄意造假行为。所以,会计信息披露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CPA、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的能动性,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另外,从量上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如增加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辅助信息披露、人力资源信息的表内外披露和分部信息的披露。这样才可能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编辑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