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2018宅基地拆 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精神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建设也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问题
  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由于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大量广,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实际工作中面对的情况很复杂,现有的政策规定在一些方面相对宽泛,不够细致,操作性差,且有的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加上各地管理力度上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较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制度上进一步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
   从我省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看,大部分市、县宅基地只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的数字规划,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和面上,大部分市、县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而且部分规划也早已过了规划期,规划建设未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及调整范围,导致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
   闲置、空置宅基地较为普遍,违规私建和超标准占地现象依然存在。许多城市郊区由于经济比较活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已大量出现,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由于有关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滞后,一方面大量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土地登记费的取消,使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失去了主要的经费支持,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同时,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对于“超标准面积”、“一户多宅”等土地登记也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部分地方未能正确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一些地方存在将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推行新村建设等现象,出现大拆大建的苗头,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新一轮的用地扩张,且一味追求形式,并不符合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际上也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同时,一些地方以新村建设名义,通过村庄整治和旧村改造,一方面将腾退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指标,规避了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批和管理;另一方面,因未理顺土地腾退后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关系,在宅基地腾退中农民也未充分享受到腾退土地收益。
   二、探讨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宅基地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对于经济发达的城镇、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城中村,要因地制宜地推行农民住宅小区。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周边的自然村或零星村民住宅,应纳入城镇规划,有步骤地整体搬迁,向城镇集中。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节约的原则,防止大拆大建,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增强对土地管理的法制观念。增强领导意识,把土地管理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由政府一把手具体负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目前,土地执法人员对违法用地行为只有制止权,而没有拆除权,对于违法占地建房要强制拆除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手续非常繁琐,往往是强制拆除申请还没批下来,违法建房已经建好了。对此,法院应适当简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招待程序,提高反应时间,及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