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亮点 [2011年中国法治亮点回眸与2012年中国司法前景展望]

  2011年中国法治亮点回眸       2011年,是中国法治“发力”的一年,法治进程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用“发力”这个流行词形容2011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也是颇为恰如其分的。
   亮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加减乘除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非常大,涉及条文有50条之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形象地说,本次刑法修改具有“加减乘除”的特点。所谓“加法”,就是本次刑法修改加大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公众深恶痛绝的醉酒驾车、飙车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适用刑法进行处罚。醉驾、飙车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从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公众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势在必行。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改还增加了有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文本中,解决了令司法界长期头疼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问题,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标志,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刑罚文明潮流。
   所谓“减法”,就是本次刑法修改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状况。此次取消死刑罪名迈出的步子很大。现行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高达68个,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对于依然保留的死刑罪名,还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社会治安的情况,惩治犯罪的需要,以及人民的意愿再进一步研究和取舍。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所谓“乘法”,就是要做好修法后的制度完善工作,以本次刑法修改为契机,乘势而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本次刑法修改的乘数效应。例如,以刑法确立“社区矫正”为契机,进一步给力社区矫正立法,加快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刑法修正案(八)有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只是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内容相当原则。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进一步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所谓“除法”,就是有关部门以本次刑法修改为契机,抓紧进行法律法规清理,消除与刑法修正案(八)冲突的矛盾现象,修改或废止与刑法修正案(八)冲突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基本刑事法律组成部分的权威性。
   一言以蔽之,本次刑法修改体现了“加减乘除”的修法特点,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亮点之二:刑事诉讼法15年后的大修
   刑事诉讼法迎来了15年后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后,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问题均暴露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学术界和实务界呼吁要求再次大修。
   2011年8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公布了草案及说明。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这次修改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突出的修改在于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除了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等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也是草案的重大亮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草案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对这些人除外。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所谓“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以人为本”的精神。
   律师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虽然在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中对此都有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行很不理想。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出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现行刑诉法中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同时根据草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将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草案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逃匿的腐败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必要的冻结追缴措施等规定,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及恐怖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亮点之三:民事诉讼法从小修到大修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此后在1991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民事诉讼法。2007年,立法机关首次作出修改,针对当时突出的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修改,基本属于小修小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24日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0月29日公布了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意味着《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已经提上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体现在检察监督、法院管辖、回避情形、证据及证明、送达、保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涉外送达等方面。
   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增加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及时提供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此次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执行通知制度的设置本来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一个时间阶段和机会。但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针对这一弊端,此次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如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不公,检察院可提检察建议。民诉法原先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草案规定的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为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从原来的抗诉扩大到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增加检察建议的方式,有望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亮点之四:21年一成不变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已经启动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通过后已经实施21年,迄今尚未作出过修改。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 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案件受理范围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各类规范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见、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出台时缺乏监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当务之急。司法实践证明,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和人身财产权标准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现实生活中,打着红头文件的旗号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以约束红头文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有望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在保障行政诉讼公正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最快捷高效的权益救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较明确、争议较小的行政案件,一些采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可以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时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过去采取一刀切、一律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使得行政诉讼制度缺乏机动灵活性,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理。
   亮点之五:婚姻法司法解释引起空前的社会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新规一公布,在社会各界引发空前的热议,并且掀起了一轮夫妻房产证加名的热潮。不少人认为,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被弱化。广州一家保险公司甚至顺势推出了国内首款女性婚姻保险(据浙江在线2011年12月6日报道)。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专家们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宣传力度,女性最重要的是要明白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婚姻中的风险是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可能就是不明白自己的财产权利。专家解释,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尽管不少专家学者出来“澄清”或“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依然带来了各地房产证“加名”热潮。
   据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一条司法解释引发社会热议,或许是司法解释制定者最高法院始料未及的,也让不少专家学者大跌眼镜。看来,关涉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司法政策的制定也要像立法一样充分征求和吸纳民意,同时宣传和普法工作要紧跟。
  亮点之六:醉驾入刑成效显著
   醉驾入刑堪称2011年执行最给力的法律条文,公安严格执法、法检公正司法,一些醉驾的警察、公务员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高晓松这样的名人也难逃半年拘役。醉驾入刑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形象。
   酒驾醉驾早已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入刑”规定赢得社会各界的喝彩。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酒驾的现象明显减少,酒后不开车成为社会的共识,甚至酒后代驾生意也颇为火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地讲,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有可能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消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7个月来,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切实发挥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酒后驾驶行为数量同比大幅下降,治理成效明显。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3.7%。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对查获的酒后驾驶行为,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经侦查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律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截至2011年11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判决10060件。
   醉驾案件审理成为考量司法机关的一份特殊试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醉驾者的身份地位如何,无论是权高位重的官员还是风光无限的明星,都必须接受刑罚的制裁,任何涉案人都没有刑事豁免的特权。
   有阳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有亮点的地方也有盲点。回眸2011年中国法治进程,我们也看到一些阳光下的阴影。如扶起跌倒老人反遭诬陷的事例屡见不鲜,扶起跌倒老人居然成了一个法律难题;名人李阳多次对其美籍妻子李金实施家暴还大言不惭地声称老婆孩子都是他的实验品,法律却对家暴行为颇为无奈;西安疯狂的渣土车居然不到一年时间就撞死了51人,交管部门理应承担执法不力、执法不作为的失职责任,不是副市长一句道歉就可以轻描淡写抹去的,这么多的交规和警力难道真的管不了一辆渣土车?!……
   法治的阳光永远普照大地,让我们告别2011,共同期待2012中国法治奏响新的凯歌。
  
  2012年中国司法前景展望
  
   2012年中国司法依然任重道远,司法改革、司法服务还要继续发力。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转移到了司法,法律的适用是否公正、是否精准、是否高效等等,都会以司法个案的形式进入全社会关注的视野乃至成为聚焦点。可以说,中国法治建设已经从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和构建法律体系的立法时代,进入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时代,每一件法律文本都需要接受司法个案的实践检验,每一件法律文本都需要通过司法个案的裁决彰显法律的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诉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永远是司法的灵魂。期望司法带给公众更多的公正,期待每一起无论是否被媒体关注的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决,期望法官的形象能够更加亲民、亲和、亲切。
   司法工作要在能动司法继续“给力”。在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能动司法”依然是2012年司法工作响亮的主题词。能动司法是充分彰显司法能动性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能动司法的要义就是要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依法、能动、高效地裁决司法纠纷。能动就是主动,能动就是推动,能动就是互动,能动就是联动,能动司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必要指出的是,能动司法必须以“依法”为前提和条件,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受理案件和作出裁决,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代价片面追求所谓的能动、高效。能动是依法的理性的积极的能动,而不是无视法律的“妄动”、“乱动”,更不能成为司法官员刻意打造所谓司法政绩的作秀道具。
   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司法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完全可以成为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线。能动司法,要求司法人员增强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要求司法人员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职能,而且要主动延伸社会管理职能。
   当然,在强调能动司法的同时,也不能够不切实际地赋予司法过高的、不现实的社会管理功能。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于审判这个“第一要务”,公正高效能动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在办案的本职工作中创造性地落实社会管理创新。
   2012年司法改革需要更发力、更上一层楼!新时期司法改革要进一步“讲大局”、“重宣传”、“重规律”、“接地气”,通过深化司法改革满足人们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司法改革要“讲大局”。从本质上讲,司法改革是司法领域的利益格局调整,必然涉及到有关司法机关的利益调整。因此,在涉及利益调整的司法改革上,有关部门必须上升到“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尊重司法规律,顾全司法大局。政法各部门要在司法改革上形成合力,坚决避免司法改革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切忌片面地争权夺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改革也是考量各级司法机关大局意识的一张试卷。
   司法改革要“重宣传”。通过媒体积极、及时、广泛地向社会宣传司法改革的意义、内容、进展和成果。加大司法改革的媒体宣传力度,向公众广泛宣传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就。积极有序地宣传报道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展和成就,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知情权,为群众监督和评价司法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改革不仅仅关系到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和利益调整,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权利保障。司法的民主性决定了司法工作应当不断扩大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实际上,司法改革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和措施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普通老百姓的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利知晓司法改革的内容、进度和成果,有权利行使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确保司法改革举措吸纳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从根本上讲,衡量司法改革得失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最终标准,真正做到尊重民意、吸纳民声,符合民心,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
   司法改革要“重规律”。司法改革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尊重司法规律的基本理念。从法理上讲,衡量司法改革的基本准绳是科学发展观语境下的司法规律。任何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要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而不能违背司法规律。这就要求积极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情下的司法基本规律,切实加强对司法改革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夯实司法改革举措和司法政策的法理基础。涉及司法改革的重大选题课题可纳入国家社科基金及有关法学研究课题的招标范畴,充分利用法学界的智力和智慧,充分鼓励理论工作者参与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要“接地气”。司法改革是实践性和指导性很强的活动,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和制定者不能闭门造车,而要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善于总结基层司法创新经验,积极关注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司法需求,将司法改革深深植根于司法实践,做好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在大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司法改革更要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更要贴近社会、服务社会。只有“接地气”,司法改革才有底气,司法改革的参天大树才能根深叶茂、蓬勃向上。
   一言以蔽之,2012年中国司法依然任重道远,还要继续加倍给力、持续发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还在建设之中,需要司法界继续添砖加瓦。
   (作者单位: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