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与金融风险防范】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有效途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将带来诸多如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金融风险,因此,对其的规制和监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所谓分业经营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同时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相互间的业务兼营,以此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混业经营制度则是指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在业务选择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集存贷款、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于一体,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就其本身而言并无优劣可言。采取何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分业经营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而混业经营则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是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在当今经济信息化全球化和各国金融业在激烈竞争中走向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坚持分业经营必然会大大降低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能力。这些年来的实践已表明,分业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非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经营一直处于困境,形成了大量诱发金融危机的隐患,极大地束缚了我国金融业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主要限于贷款业务,且5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国有企业,呆帐比例过大。同时,就证券业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在很长时间内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氛围十分浓厚。
   中信公司是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创始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信公司是中国展示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窗口。1994年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时,又被国务院定为试点单位,要求其紧缩国内投资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业务,改善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用经营计划管理取代目标管理方式。而今,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中信公司又率先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 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投资和管理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以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公司的名称中没有“金融”字样。与此同时,还有光大集团、汇金公司、平安保险开设平安银行,国有银行涉足投行业务等等。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传播途径有业务传播和心理效应传播。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金融经营机构严格分开,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机构之间较难传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间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只具有相对性分离性,它们之间的交易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进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与外部其他经营主体发生的交易关系,会使这种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二是心理效应传播。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时,由于在社会公众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因此对某一公司的信心动摇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集团的信任危机,最终可能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
  同时,还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在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人员及经营管理上是独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对其控股关系,这种独立又是具有相对性,作为成员的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子公司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由此带来风险的增加。
  最后,应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与一般公司不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建立起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营运的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应当更为健全,以严格其任职要求,防止高管人员因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进行不当交易而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