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制演变的逻辑与历史:纯鉴证机制、准鉴证机制和纯保险机制 演变机制

  摘要:本文将审计机制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即纯鉴证机制时期、准鉴证机制时期和纯保险机制时期。在纯鉴证机制时期,审计价值只有鉴证价值;在准鉴证机制时期,审计价值既有鉴证价值又有保险价值,即审计二部价值;在纯保险机制时期,审计价值只有保险价值。根据这一分类,美国现行的审计机制可视为准鉴证机制;中国现行的审计机制是处于从纯鉴证机制向准鉴证机制转化的过渡阶段。
  关键词:审计机制演变 逻辑与历史 纯鉴证机制 准鉴证机制 纯保险机制
  
  一、引言
  
  Ronen(2002a,2002b)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lementInsurance,FSI),即由企业对财务报表质量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聘请审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Dontoh,Ronen&Sarath(2003)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保险可以消除审计师与客户的内在利益冲突。财务报表保险金的公开化将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可信地传递给市场,投资者据此来选择更好的投资项目;同时这种信号传递功能将促使企业改善财务报表质量;随着报表质量的提高,会计审计的案件就会随之减少,投资者也就少受损失。另外,若使用财务报表保险,财务报告实务将使仅以原则(即概念框架)为基础成为可能。如果Ronen(2002a,2002b)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想成为现实,那么审计市场上就真正出现了两种机制的竞争:鉴证机制和保险机制。
  
  二、鉴证机制与保险机制的演变路径:逻辑分析
  
  (一)审计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纯鉴证机制是指在无法律责任制度或非民事责任制度下的鉴证机制。在这种制度下,若发生审计失败,审计师不需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且不负法律责任,或者只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罚金、取消鉴证人资格或剥夺鉴证人的人身权利或自由等。准鉴证机制是指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下的鉴证机制。在这种机制下若发生审计失败,审计师首先而且必须要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然后追究或不追究审计师的其他法律责任。若审计师同意赔偿损失,那么投资者可以与其庭外和解,没必要法律判决。若不同意庭外和解,法院判决审计师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样投资者相当于得到审计师某种形式的保险,这些期望赔偿额便是审计保险因素价值。从这一角度讲,也是一种准保险机制。保险机制是指保险人事前向投资者承诺,若所保险的企业是差企业(即企业状态差,下同),保险人将按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补偿投资者。保险机制是纯市场运作,其赔偿主要是通过契约约定解决;只有在投资者认为保险人应该赔偿而没有赔偿或赔偿不公平时,法院才会介入。我们对审计机制的理论起源做一个思想实验。
  
  (二)审计机制的理论起源:一个思想实验 作者作了两组假设。第一组是永久性假设。第二组是临时性假设,即仅是为了方便阐明某些观点而作出的,基本观点一旦澄清了就立即放宽这类假定。
  (1)若干永久性假设。假设:其一,社会一直存在潜在的道德规范,所以一直存在潜在的信誉运行机制;所以,除非该个体已经信誉破产,无论财富多寡,个体总存在信誉价值;信誉破产的人排除在分析之外。其二,社会只存在两种担保,即信誉担保和经济担保(或资本担保);前者由道德决定,后者由资本财富决定。其三,不同的个体发展阶段,信誉成本和资本成本由两者之间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其四,同一发展阶段,信誉成本(价值)的大小由于信誉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决定。其五成本与价值是对同一对象不同角度的命名,所以意义相同。如信誉成本是指失去信誉的未来现金流损失现值;信誉价值是指保持信誉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现值;两者定义对象都是未来现金流现值。其六,在纯鉴证机制下,鉴证人发表的鉴证意见纯粹是一种信誉担保。其七,在纯保险机制下,保险人的保险承诺纯粹是一种资本担保。其八,个体发展不同阶段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最后,个体有足够能力承接业务。
  (2)若干临时性假设。假设:其一,我们以个体的发展历程为基础讨论,并不是直接放在整个社会背景中讨论;因为若从社会整体角度,在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都存在着无数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体,所以直接从社会历史角度分析,不利于讨论本文的基本观点。其二,个体的事业发展历程是由无到有,由小到大。假设个体最初的财富为很少,以至可以忽略。我们假设为零。其三,信誉和道德、信誉成本(价值)和道德成本(价值)等组内概念在本节中可相互替换。其四,资本、财富和经济实力,资本成本(价值)、财富成本(价值)和经济成本(价值)以及资本担保、财富担保和经济担保等组内概念在本节可相互替换。
  (3)理论分析。举例说明,当资本市场出现信息担保需求时,某人A便想承接这类业务。但A的初始财富很少,只够正常的生活费用。因此,A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sF的资本很少以至为零。虽然A事业发展初期的资本为零,但是社会存在潜在的道德规范,所以信誉价值并非为零。由于纯保险机制是一种资本担保机制,此时该个体没有任何资本,所以不可能采用纯保险机制。因此,纯鉴证机制便首先产生。当A的资本远比信誉稀缺时,A采取纯鉴证机制。当A的经济赔偿能力很差,所以A主要是承担非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非经济处罚,若是经济处罚占主导,表示A有经济赔偿能力,那么非民事法律责任就会转为民事法律责任)。此时,若鉴证失败,A要负担道德成本和非民事法律成本。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加,A的事业也变为合伙制企业AF(Acounting Firm),鉴证人A和企业AF渐渐可以充当起保险人的部分角色了;而且归根结底,投资者与鉴证人之间只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只要鉴证人可以赔偿经济损失,投资者就不会追究A及其合伙人其他责任。所以,人们又引入鉴证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鉴证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引入标志着准鉴证机制的形成。此时,若发生鉴证失败,A及其合伙人就要负担道德成本、民事法律成本(经济赔偿)和非民事法律成本(经济和非经济处罚)。若合伙制企业AF经济实力足够强,表明AF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投资者的民事法律成本逐渐取得主导地位,非民事法律成本成为辅助性成本。随着AF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资本对于AF来讲,不再是稀缺资源。当信誉远比资本稀缺时,若再继续前面的鉴证机制,发生鉴证失败时,鉴证人AF既要赔偿投资者损失,又要承担道德及信誉损失,弄不好还可能要被剥夺人身自由和权利;即在鉴证机制下鉴证人AF既要承担道德成本和非民事法律成本又负担民事法律赔偿损失。在道德成本和非民事法律成本过高的情况下,AF就有可能放弃鉴证机制,而转向纯保险机制,成立从事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公司IC。在保险机制下,保险人IC与投资者是纯粹的经济(或经济契约)关系,没有鉴证机制下那么复杂的关系――既有经济关系又有道德(或道德契约)关系和法律(或法律契约)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比鉴证机制下弱非常多。我们假设一种鉴证机制将要转化为保险机制的临界状态的情况,即鉴证人AF在鉴证失败的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并且法律规定,赔偿额按事先与投资者确定的损失比例赔偿,那么此时的鉴证机制其实就是纯保险机制。至此,鉴证机制下完全转化为保险机制;在保险机制下,保 险人IC只要承担损失赔偿的成本,而不必考虑或可以忽略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因素的成本。从纯鉴证机制开始演变到准鉴证机制(或准保险机制),最终形成纯保险机制,这是从个体发展演变路径的角度分析。
  
  三、审计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分析与未来展望
  
  (一)审计机制产生:纯鉴证机制时期 在16世纪的意大利,商业经营的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单个业主的难以满足投入资金的需求。为了筹集所需的大量资金,合伙制企业便应运而生。尽管当时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有的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合伙人则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于是,问题产生了:那些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怎么向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证明合伙契约得到了认真的履行,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是正确、合理。如果没有有效的机制消除或减少合伙人之间的不信任,那么合伙契约就很难签订。也就是说,由于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所以他们之间的交易风险或契约成本太大。为了降低交易风险或契约成本,他们聘请独立第三方担任查账和鉴证的工作。于是,审计机制――纯鉴证机制就产生了。随着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产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东希望有外部的鉴证人――审计师来检查所雇用的管理者和企业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审计师对企业会计账目进行逐笔检查,目的是查错防弊,检查结果也只向企业股东报告。这个时期,合伙人和企业股东直接与审计师签订审计合约。18世纪,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于是,股份有限公司便兴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使得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再进一步分离,绝大多数股东已完全脱离了经营管理,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非常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以便做出是否继续持有企业股票的决定。资本市场上的潜在投资者同样十分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以便做出是否购买企业的股票的决定。同时,企业的债权人也非常重视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便做出是否继续贷款或是否索偿债务的决定。而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只能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来反映。因此,客观上需要独立第三方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供鉴证意见。1721年的南海公司事件催生真正意义的审计师。为避免南海公司事件重演,在1844年,英国颁布了《公司法》;1845年,对1844年的《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1862年,英国的公司法又确定审计师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但约束审计师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不健全。“层出不穷的会计师最初几乎不受法律和职业规范的约束(文硕,1996)。”在这个时期(大约是16世纪――19世纪中后期),审计师的法律成本非常低,审计机制属于无法律约束的纯鉴证机制。鉴于此,那些试图改变现状的审计职业精英联合起来,成立了审计师职业组织,以帮助公众剔出那些不合格的审计师;他们建立比较健全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增加审计师的法律成本。由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一系列的会计审计案件,法庭的介入使得审计师又增加了法律约束。在英国,当时著名的审计案件有:格拉斯哥银行倒闭案例(1878)、利兹地产建筑投资公司对谢波德案例(1887)、伦敦大众银行案例(1895)、利对纽查特尔沥表公司案例(1889)和雷克斯对凯尔桑特案例(1931)。法院的介入,表明了审计师开始承担若干法律责任。这段时期(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30年代),审计师的法律成本增加,审计机制是属于具有法律责任的纯鉴证机制。
  
  (二)审计机制的发展:准鉴证机制或准保险机制时期 1929年,纽约证券市场发生价格暴跌,从而揭开了1929年~1933年震撼全球的大危机的序幕。美国政府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认识到缺乏正确可靠的财务报表是导致这场危机重要原因。为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美国于1933年至1934年先后颁布了《证券法》(securitiesAct)和《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Act)。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24条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规定,如果因财务报表不实而违反证券法,审计师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种违法行为被证实是故意的,那么,审计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至此,审计机制从纯鉴证机制转为准鉴证机制。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国家(特别是美国),相继出现公司财务丑闻,到21世纪初竟有越演越烈之势。1968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对Escott对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案作出判决,第一次在证券发行监管框架下审查审计师执业过失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权益基金、运通公司、大陆售货公司等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和公司财务问题案件,导致了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并要承担更多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进入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针对审计师的诉讼爆炸现象。急剧增长的诉讼案件,表明了审计师民事责任过于苛峻。也就是这段时期,审计理论界出现了审计保险假说。鉴于此,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该法案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替代以往的连带责任,从而减轻审计师部分民事责任。然而,好景不长。自2001年“安然”事件以来,又出现了新一轮的会计审计案件;因此,美国在2002年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 of,2002)。该法案对审计师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都有不同程度的加重。但主要是加大刑事责任,可能由于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减轻了m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要想在同样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确保审计质量,只好增加其它法律责任。这段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今),审计机制是准鉴证机制。审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越来越大,而且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审计师的道德成本也越来越大;进一步地,若有违规行为,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也越来越大。
  
  (三)审计机制未来展望:准鉴证机制和保险机制并存的时期 在现行的审计机制下,增加对审计师的处罚力度的空间已经很少了。若进一步增加,也不见得会增加审计质量,反而使精英审计师因不堪重负而退出审计市场,导致审计市场萎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现代审计师来讲,审计师道德成本和非民事法律成本太大;特别是经济实力强的审计师通常被认为是深口袋,所以民事责任导致的赔偿也不见得比保险机制下赔偿的少。如果鉴证机制连经济赔偿较少的优势都失去的话,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存基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让位于保险机制。因此,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某些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精英审计师可能就会放弃鉴证机制,转向保险机制――从事财务报表保险业务。对于那些经济实力差的审计师,由于不符合从事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要求,就只好继续在准鉴证机制下操作;或者被具有财务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和已施行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兼并;或者,从专业保险公司外包审计业务。目前,理论界已出现财务报表保险(Ronen,2002a,2002b)的概念。虽然Ronen提出财务报表保险的动机与本文不同,但机制运行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Ronen是从保护投资者角度,为提高审计师独立性而提出财务报表保险的,本文是从审计师角度, 为消除审计师过大的道德成本和法律成本而提出财务报表保险的。因此,今后可能出现保险机制与准鉴证机制并存的现象。
  
  四、我国审计机制发展路径
  
  (一)纯鉴证机制阶段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中国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只有1999年股民姜某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状告红光实业公司虚假陈述一案是与民事赔偿相关的案例,但是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该案可以视为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尝试。《通知》之后,各地法院先后受理了大量的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上海某一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大庆联谊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受理了该案。因此,大庆联谊案可视为中国民事赔偿受理第一案。同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个人投资者委托闻达律师事务所诉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董事以及审计师等17个被告一案。该案最终庭外和解,该人获800元补偿款。此案是中国民事赔偿第一例庭外和解。2002年11名股东再次起诉红光实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投资者获得诉讼总额90%的款项。该案成为第一起在法庭主持下和解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因此,中国的审计机制在高院颁布《通知》之前是属于纯鉴证机制,而之后向准鉴证机制过渡。
  
  (二)准鉴证机制阶段 2003年,高院又颁布了指导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以37条的篇幅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时效、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虽然有了详尽的法律规定,但是仍不能轻言中国的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已正式形成。这仅是开始,在我国并没有如美国那样民事诉讼环境。同样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新加坡等,民事诉讼环境与美国相比也相差很远(seetharamana,Gul&Lynn,2002)。因此,我国从政府主导的管制机制即纯鉴证机制转为投资者自己主导的准市场机制即准鉴证机制,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编辑 聂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