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研究|税收范冰冰得到的启示

  【摘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具备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和信用评估体系,对我国建立完备的税收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信用模式;国际比较;启示
  一、典型信用模式
  (1)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以美国为例:一是美国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二是设立信用记录公司。美国政府将征信机构列为独立发展的市场服务业,通过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美国的自然人信用体系即每个人的“终生社会安全号(SSN)”,实际上就是个人的信用档案,由专业资信公司对个人的信用加以记录并予以公布,一般通过网络就可以查询到个人的信用记录,任何公司、银行和交易对手都可以有偿查询。(2)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3)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该种运作模式的特点是:一方面,信用信息机构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企业信用的透明性,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会员制以“讲究诚信,互惠互利”为原则,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不得入会。日本是采用会员制信用模式的典型代表,日本银行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在共享信息的同时自觉履行向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的义务。
  二、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对我国启示
  (1)税收信用立法亟待完善。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就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而我国是1999年才开始进行税收信用体系的探索和实践。(2)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加强信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世界上发达的征信国家大都依托规范性、权威性征信机构进行税收信用评估,如美国依靠的是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德国等欧洲国家依靠的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日本依托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的信用信息中心。在我国,税务机关中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纳税信用评估机构提供的是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因此,它应该是由国家承认资历的专业评估人员组成,以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参与评估,从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性。(3)遵循互利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在我国,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要设立保护措施外,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统计、中央银行等要尽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使各个部门同时具有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实现信息交换自动化,提高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4)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税收信用与个人信用、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世界上发达国家将税收信用分散在种种信用体系中。例如,美国将税收信用作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间接地影响着个人信贷、教育、申请、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事件时,也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外,还要与个人信用、商业信用挂钩,使得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总之,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基础上,在政府引导下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共同努力,从多方面、多层次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一系列由政府、征税、纳税和中介机构四方共同参与的信息收集、信用考核、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和信用监控的信用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皮建才.信用经济学分析[N].国际金融报.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