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方式在企业中的实用性】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摘要】该文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为理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目前企业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对象的招标和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无规则可循、缺乏竞争,违背原则的不规范现象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形成的利益群体的“熟人圈子”现象,以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为依据,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见解与建议,认为将政府采购方式,引入到企业很有必要,对于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管理;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规范程序
  目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采购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政府采购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规范机制运行,建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采购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以竞争性为原则,将采购活动置于完全透明的工作环境之中,既可节省资金又能有效的防治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而且达到了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在企业的采购活动中,因其采购方式不够规范,采购程序较为随意,人为因素在起主导作用。所以,在企业内部如何贯彻落实招标投标制度或将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组织形式运用到企业的采购活动中,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如何寻找一个既规范又适合企业运用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政府采购方式在企业中的推广运用作以探讨。
  一、企业内部的采购现状
  目前,在企业内部采购活动中,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企业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可操作的象政府采购那样的方式方法来规范企业的采购行为,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目前企业现状来看,企业采购基本是在想与不想或自觉与不自觉的情况下对数额较大的工程标的和有影响的项目参照或模仿招投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但是,企业因受自行招标条件的限制,如:招标方面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力量和招投标专业人员以及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熟悉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加之国家还没有一个可供其执行、遵守的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在现实工作中企业内部看似大张旗鼓的对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或评审议价,但往往又背离招投标制度和相关规则,以领导意志为导向,在招标过程中,剑走偏锋,流于形式,形成阳光下的瑕疵和程序性的腐败,使以体现竞争性为原则的招投标制度的声誉大受影响,给人以弄虚做假的感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的相同性
  采购是采购人有偿获取资源以满足自身需要的经济活动。根据采购主体与组织机构性质的不同,采购行为可分为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等多种形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企业采购是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采购行为。二者同为采购行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采购方式和采购对象、目的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有其共同点。
  (一)采购目的的相同性
  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采购原则。
  (二)采购内容的相同性
  即:(1)采购对象:工程、货物或服务;(2)采购规模:数量;(3)采购预算:资金;(4)工期或供货期;(5)质量标准;(6)售后服务;(7)缺陷责任期等。这是任何采购对象都不可缺少的七大采购要素,也是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采购活动受法律和相关制度的约束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地方政府配套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并遵守制度性程序进行,按照统一规定的采购方式操作。企业采购国家虽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企业相关制度进行操作。
  (四)共同追求利益和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必须在制度上使采购标的的资金得到有效控制,使其标的的利益和效率达到最大化,其实质也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企业采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其本性,所以,采购的方式方法较为灵活、机动、宽松。从双方对利益的追求上看,都要求所采购的标的,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愿望和要求。
  从二者的差异性来看,简单的说,只是资金来源不同,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企业采购资金源于自有资金。再就是采购方式不同,政府采购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企业采购受制于企业自行制定的制度的约束,较为宽松。从实质上来说,诸途归一,大同小异,目标一致。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企业采购有必要也完全可以仿照政府采购方式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应具备的管理要素等几方面来看,所有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有制度作保障,方式方法都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合理化,不能随个人意志,尽情发挥,这是一个原则。因此,企业采购有必要借鉴政府采购方式来达到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有利于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达到提高企业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三、采购方式的多样性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招标两种形式,采取哪种招标方式和形式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在这五种采购方式中前三种方式以体现竞争性为核心,后两种方式应对的是特殊情况下的采购对象,他们集中概括体现了各行各业在采购工作中所使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了概括、提炼和加工,并在制度、规范和程序上,规定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其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这三种采购方式有别于招标方式,制定这三种方式就是为了适应采购对象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可操作性,既不能偏离制度又要考虑采购成本兼顾效率和效益,还要体现竞争性。这一出发点和企业的愿望基本相同,但企业采购者往往规避竞争,乐于单一来源采购,其目的不言自明。在这里笔者认为,这三种采购方式比较适用企业,其中,竞争性谈判最为适合广大企业广泛采用。分别述之:   (一)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既有招标文件的规范要求,谈判文件的格式和操作程序又有招标文件的规范化,又结合实际考虑到在特定条件下不具备招标条件时对一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的情况下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在宣读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又可以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或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供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终达到不超过采购单位预算价格的目的,公开透明,竞争性非常明显,比招标报价的一次性更为灵活有效,其实质上就是对招标制度的补充和灵活运用。
  (二)单一来源采购则
  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供应商就采购合同涉及的事项进行谈判,在保证项目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有关合同条件,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限制性较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采用。如: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必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例如:原设备生产供应商对设备图纸的控制;(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例如:设备运行中突发故障的抢修,需原厂配件等,(3)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例如:设备运行控制系统中的配套供应商的控制软件等。缺点是无竞争性,价格受制于人。但具有直接性,采购效率较高。
  (三)询价采购
  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其优点是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要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关键点是要求采购人在进行询价前必须选好特定的候选供应商,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从以上采购方式而言,正常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因其考虑实际,兼具招标的特点,又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有谈判的优势,非常适合于企业运用。特殊情况下,其他两项可以辅之。
  大家知道,公开招标要求规范、标准,有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在企业内部现有条件下,还难以实现。在目前企业采购对象中,除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如市政热网工程、职工住宅等项目,按规定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企业内部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厂内技改项目、设备大修、项修及修缮工程等外委项目还没有统一要求,企业自行其是,没有标准,或徦以招标,随意性大。如:不管项目性质、工程大小、规模标准都要招标。似乎是在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竞争原则,以避嫌疑,自证清廉,但邀请者和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实质上已结伙成一个招投标特权庇护网和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各自的招标投标势力范围“圈子”内,相互组合,互不竞争,基本是在互相帮忙,将特权、关系、利益与程序性腐败交织在一起。投标人之间采取“投标联盟、“有偿陪标”、“轮流做庄”等方式串通投标,或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借用他人资质围标、串标,今天我投标你陪我,明天你投标我陪你,只要符合招标程序要求而已,在“利益高于一切”的规则下,形成垄断投标的“权利与利益的圈子”,从某些项目固定出现的投标单位和经常中标的单位就可看出端倪,从而也可发现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陪标的关系,以及存在的行贿受贿的关节点。在当前企业因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条件下,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又往往曲解招标规定,不按招标程序操作,以领导意志为评标定标原则,甚至违规插手干预或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使招标给大家一个虚假骗人的感觉,招标只是在履行一个合法的过程和程序,至于其实质性内容和操作手段不可知其所以然,沾污了招标制度的声誉。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给企业采购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规范可行的操作程序,如果推广用之,企业将直接受益也基本可以约束采购行为的随意性和无规则行为,促进企业增收增效,给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
  四、企业采购方式需要制度化和规范化
  众所周知,招标采购制度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性要求,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来操作,从规定和要求上来说,无可非议,但从企业现实情况下,目前还不具备条件。企业采购有其特殊性,如一般外委项目要求工期紧,任务重,立马刀下见菜等等。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件事,无规矩可循,其采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又宜造成资金流失和腐败行为的产生。看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但认真分析,还是有方法可循,即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来规范企业采购行为。不管你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采购,其出发点都是一样的,两者大同小异,其实质没有什么区别,当初制订政府采购法,规范五种采购行为时,就是考虑到采购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机动性和特殊性。目前,纵观企业采购的方式方法,“水”深得很的感叹!不知有多深?所以,很有必要制订一个标准的、规范的、程序化的采购方式,共同遵守执行,对完善企业采购机制,推动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管理质量有一定的效果。《政府采购法》经过9年的贯彻执行,其采购的方式方法已被实践证明方便可行,效果显著,而且达到了招标人和供应商双赢的效果。参考政府采购方式,逐步推广到企业首先是国企,很有必要,对打破垄断企业采购对象者的地位,增加同业竞争,降低采购成本,大有益处。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开始采用以竞争性谈判为主的采购方式,辅以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提升了企业形象,提高了合同质量,促进了工作效率,维护了企业利益,对解决和纠正当期工作症结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每一个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报告(或项目申请)——制定谈判文件——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格的投标商参加竞标——资格审查——开标、宣读报价——评审议价——二次报价或最终报价——宣布结果。如果二次报价仍超预算,可进行三次报价,最终达到目标价位为止。若经多次竞价,仍无结果,则流标,调整预算价格,重新招标。我们的体会是:只要邀请符合资格要求、信誉好的投标商,充分发挥投标商之间真正的竞争,防止陪标、串标、围标行为,基本能达到双赢的结果。如:冷却塔清淤工程,通过三家单位竞价,综合人工费报价从最高50元/立方米,到二次报价最低38元/立方米,最终成交价为30元/立方米;风机叶片防磨喷涂报价从3800元/平方米降到3500元/平方米,到成交价3100元/平方米;在装卸桥抓斗维修中,从最高报价22000元,到合同价13000元;在球磨机钢球采购中,通过竞价,从6680元/T,到合同价6130元/T。企业竞争力是由成信、效益、创新三个方面构成,企业采购方式的规范对于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百益而无一害,对于打破一家独大、垄断工程和供货渠道的行为有一定的打击力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要实现其目的,既要会管理、会经营又要会理财。提高企业效益,扩大资产规模,发掘利润增长点,其有效手段就是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竞争,杜绝采购方式的垄断。那就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性的规则做保障,企业才会健康、稳健的发展。把政府采购方式首先运用到国有企业,再推而广之,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企业采购方式逐步的统一规范和完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从而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3]《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