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有劳动教养制度吗

  从满足政治需要到满足治安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已走过五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长期的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立下汗马功劳。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治国思想的确立,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已经开始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道路,我国人民同其他国家人民一样进入一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
  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行为人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不够或不需刑事处罚的,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的一种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宪法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显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在多个方面都明显滞后于时代的要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劳动教养审批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从未明确授权参与劳教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可以行使劳动教养领导机构的职权,因而按照现有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此种做法也是欠妥的。
  ·劳动教养的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劳动教养在程序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得公安部门在适用劳动教养和劳教机关在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随意性。劳动教养 机关在审批和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且无具体的适用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4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
  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学术界大致有三类不同的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二是废除,三是改革。从近几年的讨论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倾向第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例外。现就几个主要方面的讨论作一粗略考察,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应适当限制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及期限
  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显然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从根本上有别于刑罚,降低其严厉程度,从期限上应予以缩短,并考虑设定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
  ·应准确界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通过修订现行劳动教养的法规或者在将来制订专门的《劳动教养法》时,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城乡,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应当司法化
  现行劳动教养法规在程序规定方面相当缺乏,应通过适当的简易司法程序,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实行劳动教养。公安部门的治安机关负责对有稍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认为需要收容劳教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绝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其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中国目前不仅在国家法制的目标上从过去的单一看重社会保护转变到更多地关注人权保障,而且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公正观也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变革势所必然。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