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模版

  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模版

 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实行办法

  (**年12月7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学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和副长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以下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负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4条 党员领导干部产生本办法第3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因特殊缘由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缘由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缘由。

  第5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作为述职述廉的1项内容,在每一年述职述廉时报告1次上1年度本办法第3条所列事项,并提交《**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事项没有产生变化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昭示。

  第6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校党委负责受理,组织部为办理该项工作的具体机构。

  第7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报告材料由组织部转交。

  第8条 组织部应当于每一年3月1日前将上1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和校纪委。校党委于每一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纪工委综合报告1次。

  第9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全的,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10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本办法进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101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然或本人要求予以公然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1定范围内公然。

  第102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产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103条 校纪委和组织部要加强本办法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1项重要内容。

  第104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1的,校纪委和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照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105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06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年《**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办法》同时废除。(附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