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意见】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人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人发生当期的费用。笔者认为,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存在如下缺陷:不符合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关系配比,二是时间关系配比。因果关系配比是第一位的,在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考虑时间关系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