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定金的会计核算_推荐会计专业的英语app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未对定金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往往将“定金”与“订金”混淆起来,同在“预付账款”或“预收账款”账户中核算,因此在会计资料中无法得知有关定金的确定信息。事实上,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与订金存在严格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首先,定金和订金的合同形式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定金和订金的主要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定金的交付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订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订金的交付属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作用。第三,定金除了起到担保作用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此时意味着合同订立双方对其应负的义务做出承诺,而订金没有此项作用。第四,定金具有惩罚性,即给伺‘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没有惩罚性,不会发生丧失和双倍返还的情况,即在合同被违反时,无论哪方违约,均应将订金返还对方。正是由于定金与订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加以区别对待。对于订金而言,在会计上通常作为预收或预付款项核算;对于定金而言,支付定金的一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收取定金的一方应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