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80年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撤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顺应司法改革大势,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特别是完善自侦检  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自侦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预防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公正廉洁
  执法,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在自侦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方面,还存
  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笔者结合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的现状和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就如何完善自侦工作内部
  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提出自己的浅见,仅供探讨。
  一、检察机关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的现状
  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监督的机制不完善。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活动,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比较严格
  的规定,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有失
  公正的现象,如办案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有关证人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谨、扣押款物
  手续不健全等问题。我们检察机关内部对自侦活动的监督,一般都是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
  对执行程序问题则很少严格监督,对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的审查并不严格甚至有所忽略。
  (二)办案同步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时实行同步监督,有助于提早发现
  和及时制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情况。然而,在办案实践中,通常采取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不足以消除已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在线索初查、案件侦查以及结案移
  送等过程中,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缺乏有效的同步监督措施,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一些滥
  用职权、贪赃枉法等行为难以发现,最终形成了自侦部门违法违纪的事实。
  (三)办案人员监督不足。自侦检察权的办案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权威性。然而目前对
  自侦检察权的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案件的处理上,而缺乏对自侦部门办案人员自身的监督。表现在两
  个方面:一是仅仅注重对一般办案人员的监督,对参与办案、指导办案的领导干部却很少甚至不敢监督;
  二是对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工作时间监督多,八小时以外社会活动时间监督少的现象,以至于他们在八小时
  工作之外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勾结,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做出违法违纪的事实。
  (四)缺乏部门相互监督。检察机关内部分设纪检监察、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职能部门
  。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力度明显不够,表现在:一是纪检部门监督效果甚微。
  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是在群众对自侦部门办案人员进行投诉、举报后,才着手调查核实,而
  这种调查核实又往往为时已晚,很难查证落实;二是业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在实际办案中,自侦部门办
  案人员对认为不需要立案的案件往往在执行不立案审批程序上不够严格,导致对自侦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徒
  有形式。
  二、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完善和探索
  加强自侦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完备的机制来保证。
  (一)结合“三项重点”融入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把自觉抵制腐败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转化为检察
  干警的自觉行动,把教育的重点放在纠正检察干警存在的对待群众“冷、横、硬、推”的特权思想和“吃
  、拿、卡、要”的霸道作风方面。做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全院干警融入廉政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聘请人民监督员,定期组织座谈,听取他们的情况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深入到基层走访人大代表和群众,
  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减少或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实现共创“四无”
  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案前预防。案前由自侦部门将工作部署情况和办案安全预案等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由主管检察长和自侦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干警进行的办案纪律、公正执法、职业道
  德、事故预防等警示教育提醒会,根据案件的案值大小、危害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等
  不同情况,对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前谈话教育,增强干警的敏感性和免疫力。办案前的监督要突出
  注重防范这个基础。对监督对象的执法活动,在办案前提前介入,早打预防针,把防范监督的侧重点放在
  制度建设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上,发挥制度在制约、监督、遏制腐败上的有效作用。
  (三)做好暗中监督。建立内部执法监督网络,把内部监督延伸到自侦工作的各个环节,案中由纪
  检监察部门派员跟班办案,随时了解干警思想动态、执法守纪情况,重点监督自侦部门有无泄露案情。同
  时,监察部门通过采取办法对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实施动态监督。即:查看现场是否按照要求使
  用办案工作区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查看行为有无刑讯逼供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查看记录
  “一案三卡”等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保障法律监督的各环节工作落到实
  处,切实提高监督效果。办案中的监督要突出规范执法这个关键。对监督对象的公正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可适用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的形式,着重围绕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来进行,促使其依法正确履
  行职责。
  (四)建立案后回访制度。案后,自侦部门负责人应当就案件有无违反办案程序,有无违反办案纪
  律等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明察暗访,征求案件当事人家属及发案单位的意见,对干
  警的执法水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办案后的监督要突出示范、警示这个重点。结
  合执法档案填写的案件情况对发案单位和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回访考评,并填写回访监督卡,运用回访、约
  谈的形式对办案执法行为结果进行监督。通过走访,听取和了解办案人员纪律作风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
  干警有无吃、拿、卡、要的情况,有无到发案单位报销费用情况,办案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这样
  既可以通过监督发现和树立好典型,激励监督对象见贤思齐,又可以通过监督发现和解决暴露潜在的一些
  问题和隐患,警示监督对象改进不足,同时要特别注意监督结果的运用,真正使监督起到彰善疾恶的示范
  警示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500)研究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