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扫黄打非工作职责分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我县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巢扫黄字[200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
   (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等;
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适时研究、布置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及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并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年度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辖区内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全省、全市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活动大案、要案不进行打击、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2起,或有1起被列为全国、省、市“扫黄打非”领导组督办的大要案件的;

(六)年度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3次责令整改的。

 

第三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县委宣传部: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整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扫黄打非”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的宣传报道工作。对“扫黄打非”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在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和宣传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
调查和掌握出版物市场和文化娱乐市场信息和动向,拟定年度、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查处文化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和其它不健康活动;
督办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查处的大要案件;
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
组织“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制黄贩黄、反动、淫秽文化现象、非法出版刑事案件中的执法部署和行动;
协调、督导政法部门对涉及“扫黄打非”中的犯罪案件,研究解决文化刑事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
将“扫黄打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

(四)县编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五)县财政局:对“扫黄打非”工作必需经费予以积极支持;
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上缴罚没收入。

(六)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旅游局:认真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总则》第二条中涉及到的十个市场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音像制品涉嫌淫秽色情和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打击盗版盗印等非法出版活动,负责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监督,查处利用互联网公共经营场所进行侵权盗版活动,清理网络文化单位。

(七)县广播电视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出版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有线电视网等非法活动;
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播放活动的管理,严禁播放有政治性问题、淫秽色情等各类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无版权的影视剧、节目。

(八)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部门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负责我县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
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
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 县电信公司、县铁通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散布政治谣言和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从事赌博、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等行为的,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十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音像制品,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二)县教育局: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
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
协助出版行政部门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
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行动。

(十三)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从群众团体的特殊地位出发,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对象,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工作,认真配合相关工作部门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 负责主管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发生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三) 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四)对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的,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所辖区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八)对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主要包括:通报表扬;
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
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议同级或县委、政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取消其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当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乡镇、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2006年5月1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与以往制度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