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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

 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

 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

 好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工作机制,以提

 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五是责任原则。

 主要有六项制度: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二是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三是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四是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

 五是维护信访秩序制度。六是法律责任制度。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与1995年《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加和修改4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信访

 条例》内容的90%,新增加和修改字数占《信访条例》内容的85%,

 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品质。

 一是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新《信访条例》

 将1995年《信访条例》规定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工作

 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

 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

 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

 四是赋予信访工作机构三项全新职权。

 五是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

 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

 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六是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

 一章,三是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明确了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七是强化了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八是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

 九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便于工作中操作。

 十是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

 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

 一是督办建议权;二是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三是提出政策

 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

 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

 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

 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

 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

 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

 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

 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

 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登记制度是指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政府信

 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登记。

 告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

 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

 关机关提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

 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

 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

 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

 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

 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

 答复。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

 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

 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

 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