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钢结构产品应劳务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钢结构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市地税局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向政策要税源,向管理要税收。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中,充分把握《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所带来的税源变化,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作为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的切入点,以切实扩大地税税基、增加税收收入。该局以销售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并提供应税劳务为突破口,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并提出了加强规范管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建议。

一、调查的动因

(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税收法规,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加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落实二、三产业剥离管理的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钢结构产品由于其造价较低、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逐渐取代砖石结构成为当前新建企业厂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加强钢结构产品销售中的应税劳务的税收控管,有利于二、三产业剥离,堵塞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漏洞,壮大地方财力。

(三)落实重大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市控管的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26个,其中24个企业厂房建设采用钢结构形式,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14家,其中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4家,没有资质的企业10家。通过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实现重大项目的源头控管和应税劳务的合理分离,有利于通过项目管理强化对安装企业的联动管理,实现重大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地方税收贡献率。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管理不到位。从目前从事钢结构产品销售和安装的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来看,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化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在具体税收管理中,除个别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将原有一个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外,其他企业多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一般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直接影响到营业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算管理不规范。在实际核算管理中,由于受到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控税”等因素影响,钢结构企业一般在账务核算中不区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实行“一揽子”核算销项税额,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安装等业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增值税税负总体较高、行业利润率偏低。钢结构企业核算介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统一,钢结构产品由于是非标准产品,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安装劳务费在整个销售额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毛利率偏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于原材料以钢材为主,材料成本占总成本85%的企业来讲,行业平均3%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企业经营比较困难,通过销售额与劳务费分离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抽取四户企业作为样本指标,调查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企业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力建材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07
 2008
 2007
 2008
 2007
 2008
 2007
 2008
 
销售收入
 17299080
 25988488
 9220534
 9820545
 8553722
 4557814
 10404970
 8060354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利润
 31999
 34323
 -455554
 -123184
 369195
 172178
 524660
 467155
 
增值税
 533777
 766087
 239921
 296531
 223000
 140000
 304199
 335891
 
增值税税负率
 3.08%
 2.95%
 2.6%
 3.02%
 2.6%
 3.07%
 2.92%
 4.17%
 
销售毛  利率
 6.6%
 6.4%
 4.1%
 4.4%
 8.5%
 6.9%
 9.2%
 16.25%
 

 (四)劳务费占成本比重相对稳定、不同工程材料成本比重差异明显。经过调查,德通钢结构和开建安装公司是销售钢结构附带安装业务,新力建材和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单纯销售钢结构。调查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企  业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市新力建材

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

有限公司
 
2007
 2008
 2007
 2008
 2007
 2008
 2007
 2008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材料
 13739871
 21575764
 7077570
 8042965
 6926000
 3430000
 9011387
 6702069
 
加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1311852
 1312280
 949325
 362342
 530000
 420000
 322176
 362628
 
电费
 106220
 175103
 45000
 55000
 98538
 140000
 59528
 53163
 
折旧
 97549
 395787
 149045
 244683
 276000
 253000
 50430
 57430
 
运输费
 108280
 86560
 40335
 62335 
 
吊装费
 92614
 80230
 75294
 85005

安装人工费及附加费用
 696188
 706400
 513177
 533289
 
劳务费占成本比重
 4.88%
 3.23%
 6.65%
 6.59%

通过以上指标分析测算,安装劳务费主要包括安装人工费与吊装劳务装,二者占销售成本比例大约6%。通过对成本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以上企业都没有按规定提取或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时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提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销售产品成本和提供报务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归集分配,造成人工费比例相对偏低。

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单个工程成本差异性很大。通过了解企业预算人员,普通厂房建设按国家标准划分为三类,跨度30米以上的为一类,跨度18 -30米的为二类,跨度18米以下的为三类。对于二层以上大型钢结构建造,由于对建筑资质、大型安装设备、安装人员技能专业要求比较高,**目前尚没有此类钢结构企业,本次调查没有将此类钢结构企业包括在内。普通钢结构的成本差异主要区别在不同跨度上,另外带吊车梁和不带吊车梁二种结构对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通过对相关企业四个招标工程预算的调查发现,不同的施工跨度其劳务费占工程预算收入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工   程 

项   目
 工程甲
 工程乙
 工程丙
 工程丁
 
钢柱梁(含人工)
 708534
 57182
 142029
 604224
 
檩条
 84708
 32608
 41427
 149211
 
锚栓及预埋件
 4552
 2024
 1791
 662
 
螺栓
 9055
 1931
 1772
 11384
 
拉条
 9029
 3280
 16162
 57556
 
屋面板
 378868
 87912
 167270
 565081
 
门窗
 19968
 54758
 0
 0
 
焊条及油漆附材
 23116
 5066
 7386
 18901
 
运费
 23700
 1951
 5124
 23607
 
吊装费
 23700
 2391
 4724
 23647
 
人工费
 80010
 14476
 29544
 113411
 
管理费
 13652
 5271
 12516
 47030
 
利润
 55155
 16133
 12516
 64589
 
税金
 81740
 9717
 15081
 57264
 
合计
 1515787
 294700
 457342
 1736567
 
单位造价
 284
 407
 186
 551
 
劳务费占总额比例
 6.84%
 5.72%
 7.50%
 7.89%
 
营业税占工程收入比例
 0.21%
 0.17%
 0.23%
 0.24%
 
备注
 跨度25米
 跨度40米
 跨度10米
 跨度30米

局部二层
 

综合以上因素,通过调查测算,我们认为劳务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在6%-8%区间范围内较为适宜。

2008年**市钢结构生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3%,而通过销售货物营业额与安装劳务分离后,可以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提高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比重。通过调查测算,在维持现有生产销售能力基础上,实施分离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将降为2.2%,预计可直接增加营业税3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三、加强税收控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要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辖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并结合营业税政策调整,完善合同、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的自我管理,既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又为营业税征收提供准确依据。

(二)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申报。由于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都必须签订合同,因此应要求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格式化文本与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格式化文本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分别标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报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起钢结构企业安装工程劳务费税源控管台账,作为应税劳务申报纳税的依据。要以工业建设类重大项目为控管重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应税资料,特别是对于外来施工钢结构企业,要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加强代扣代缴。对于安装企业申报中不标明安装劳务费或安装劳务费比例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依法核定征收。

(三)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监控预警指标。根据钢结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结合调查获取的行业数据信息,分别建立财务、税收两个行业监控预警指标。一是安装劳务费占销售收入额的比例,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6%-8%],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应重点评估。二是营业税税负率,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0.18%-0.24%],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重点评估。同时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不同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在具体的行业管理和评估监控中应体现差异、区别对待。

(四)加强部门配合,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由于劳务费从销售额中分离,涉及国税部门利益,在确定行业预警指标体系区间值时,要与国税部门广泛座谈交流和充分听取意见,在劳务费的分离比例上力争达成共识,共同出台行业管理办法,避免和减少推进管理中的摩擦与阻力。加强钢结构生产企业的纳税辅导,在账务处理上将安装劳务费单独核算,其对应劳务成本也要从总成本上分离,相关进项税额也要作转出处理,并注意化解劳务费分离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同时,要结合行业预警指标体系区间值的建立与应用,强化钢结构生产企业工程施工的动态跟踪管理,对外地施工钢结构企业加强源头扣缴,对于当地钢结构生产企业去外地施工的,在施工地应在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缴纳营业税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确保政策调整后税款征收到位、应收尽收。

(五)加强工作调研,出台配套文件保障。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除销售钢结构房(产品)外,还包括活动板房、金属网架等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为此,我们应该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不同行业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区间,分行业确定营业税税负预警监控区间,并由上级税务机关出台分行业配套管理文件为保障,切实为落实二、三产业剥离、执行营业税政策、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以及有效扩大税基和增加地方税收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