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通告模板 通告模板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收款通告,供大家参考!

  收款通告范文一

  物业管理费收费通告

  尊敬的各位业主朋友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业主首次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时间,应由购房时置业顾问通知收房时间即发放的《入伙通知书》上记录的收房时间算起。如您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赤壁·印象五号公馆住宅的业主,有以下两种情况:1、一次性全款购房:应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即可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费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算起;2、贷款购房:应按购房按揭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对以上几种情况,在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物业中心都会按应收费日期向后顺延5天,作为您首次缴费的时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荣·管家”愿与您携手共创安全、整洁、温馨的和谐小区。祝您和您的家人生活愉快!如有疑问欢迎致电0715-5886500物业服务中心咨询。

  赤壁·印象五号公馆物业服务中心

  收款通告范文二

  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通告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4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期,初中 40元/生·期。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对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3.自愿入伙费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规定,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

  4.教辅材料代收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收费标准为:60元/生·年,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攀办发[2014]52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市特殊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2.自愿入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规定,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

  3.教辅材料代收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三、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二)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三)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1)收费前的“三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2)收费过程中的“一证一据”制度。即:收费许可证、开具正式收据。

  (四)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6] 5 号)、《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攀财教[2008]3号)和《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攀财教[2013]13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工作。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收款通告范文三

  关于商品房标价及收费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从严整治我市新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商品房(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及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公示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辽源市发改委关于落实<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发改收管字[2011)151号)文件精神,商品房销售前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及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公开,以便业主监督,使其公平消费。二、房价中包含下列费用1、房屋建筑工程前期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建筑安装工程费、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管理费、贷款利息、企业税金、利润。2、新建房屋(含已建成未销售)的防盗门、单元程控门、各种对讲系统、水表、电表、有线数字电视配套费、燃(煤)气管道安装费等一切设施设备费用计入房屋造价成本。三、允许收取的费用1、购房款。2、购房款总额2.5%的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开发企业代缴)。在购房者交齐以上两项费用后,房屋开发企业必须向业主交房钥匙,不得以各种理由刁难。3、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房屋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此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多数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收费标准。对业主自愿提前半年或1年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应予以设立账户储存,利息归业主所有。早期介入费用(即房屋交付使用前)不得向业主收取,应由开发企业缴纳。(1)电梯运行服务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用包括电费、维护费、年检费等合理费用,应按户进行合理分摊。电梯服务收费标准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月收取,不得提前预收。若业主自愿提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该费用为业主立户存储,利息归业主所有。(2)公共照明费。按每月实际发生额进行按户分摊并按月缴纳,任何单位不得自定标准任意预收。四、不得收取的费用1、商品房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向入住业主(含回迁安置户)或使用人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等前期建设费用和房价中包含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房屋销售或回迁安置房价格外另行收费。2、不得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和企业自立项目的收费。房屋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及相关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新房业主(含回迁户)入住之机收取房屋装修拆改保证金(或抵押金)和二次供水费(二次供水费已含在自来水价格中)等费用。更不准自立项目收取地热改造费、门卡(证)费(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等费用。3、不得强行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在业主办理入住时,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清运的,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个别房屋装修业主不能自行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清运,运费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4、不得强行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收取费用。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强行或变相强制为业主代办房屋产权手续而借此收取代办手续费。若有业主委托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办房屋产权手续的,双方应自愿签订委托代办合同,合理约定代办手续费,并按有关项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收费,办结后按规定向业主出具产权登记等各项缴费的财税专用票据。5、不得强行代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费用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述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可在现场直接向业主收取或业主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收费时必须给业主开合法票据。6、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费用,更不得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挂钩,避免借机变相强行收费或乱收费。对违反以上收费行为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各相关单位,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24小时开通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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