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

  摘要:随着企业间合并、并购行为的普遍化,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行为引起了学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综述对关联人的定义,将关联交易进行了空间上的界定;通过关联交易的动因、动机分析揭示出了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的驱动因素;通过综述转移定价的三种具体方法,使读者深刻的了解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手段;最后通过揭示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几种具体目的,引出了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具体监管措施的综述。
  关键词:关联交易 转移定价 目的 方法
  
  Benke&Edwards(1980)认为研究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由于组织分部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因而制定转移定价游戏规则就显得非常必要;如果仅从分部利益出发,而不是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出不合理的转移价格,就会影响整个集团的盈利能力;关联方之间的转移价格决定着各关联人的成本或收入,因此,不合理的转移定价会传递错误的信息,形成扭曲的业绩评价。应该看到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行为在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济、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集团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和利润、进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诸多负面作用。国内外学者在揭露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弊端的同时,一边又在试图寻找一种或几种转移定价策略,使得这一政策能够达到企业集团的诸多目标,实践证明,没有任何一种转移定价策略能够到达企业所有的转移定价目标(McAulayandTomkins,1992)。本文试图通过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方法和目的的阐述,综述国内外学者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研究,以把―个关联交易的全貌展现在读者面前从而帮助今后的学者进一步研究。
  
  一、关联方概念的界定
  
  (一)我国关联方界定我国在1997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界定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在2006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重新表述,尽管措辞不同,但实质与199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一致的,都是在控制、重大影响上进行表述。法律方面,我国最早涉及关联企业的法律是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第13条从税收角度提到了关联企业。同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与企业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993年公司法第12条尽管有转投资的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关联企业法律控制规范。而当时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关联企业却是大量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也处于失范状态。我国于199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关联企业加以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几无二致,所不同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将调整范围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至“企业和外国企业”。以至后来,关联企业概念有所发展,1993年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使用了“关联人”概念,《条例》对“关联人”也未明确定义(刘道远,2007)。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关联关系中的关联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共五种类型。
  (二)国际关联方界定国际上对于关联方的定义的主要差别在于其限定关联方的范围与我国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会的第24号文件指出(IASB24),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实施重大影响,范围包括,直接地或通过―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联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1982年发布的SFAS57,也对关联方进行了定义,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也大同小异oFASB对关联方的表述中,也没有加入合营企业,这一点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但是FASB确认为同受国家控制的公司为关联方,并且将养老、分红等信托机构视为关联方。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对于关联方的表述与我国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也是只ASB在表述关联方时加入了时间的范围。
  
  二、关联方转移定价动因、动机分析及其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动因分析自由竞争的加剧,导致生产、技术和资金的不断集中,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使得专业化和规模化成为企业生存的主要模式。为获取最大化利润,扩大市场占有率,企业不断扩大规模,于是出现了跨国集团和跨国公司。在企业规模扩大的同时,为了有效地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在跨国集团内部,专业化又成为―个基本特征。以往由―个经济实体完成的企业功能往往转由多个企业来实现,而由于是在同―个控制者之间,所以,这种分工和合作往往能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跨境关联交易既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又适应了竞争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课题组)。黄少安(1993)也指出分散风险、代理经营的优越性促使着集团内转移定价频频发生,股份制条件下的资本积聚给关联交易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兼并、合营、联营形式的大量出现也是促使关联交易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朱淑舫,2007)。但中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均为原先的国有企业,且最初股票的发行实行总量控制下的“额度制”,造成一些上市公司多是由原先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剥离而成,或者将原本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生产线、车间或若干业务进行局部改制而成,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较差,与原有的公司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郭思永,2008;施信,2002)。傅太平(2007)指出,我国关联交易盛行的原因是因为转轨时期特有的“剥离”改制上市模式、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一股独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现象严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缺位、相关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陈信元、黄俊(2007)也指出作为社会的行政管理者,政府对日常的经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扮演着市场“裁判员”的角色;另―方政府又是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具体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充当了市场的“运动员”,由此,出现了转型经济下政府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独特现象,这种现象滋生了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Shleifer&Vishn(1997)研究发现,―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但当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一定上限、基本上能够充分控制公司决策时,大股东会更倾向于使用控制权来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这种控制权的实现方式就是关联交易。Gordon等(2004)通过研究美国公司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之 间的关系,发现较弱的公司治理环境导致了较大的关联交易金额,并且发现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其未来市场价值负相关。杨惠贤、童友丽(2009)把研究细化了,他们选取2007年采掘业披露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建立模型,实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因素,发现新会计准则(2006年版)实施后关联交易还会受到公司规模、负债、利润即所得税等因素的影响,文章指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公司规模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额于总负债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和利润总额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和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负相关。杨、童二人的研究只是把问题更加微观化,微观化的结论只能支持―个或一类企业,而对整个关联交易现象的解释则显得力道不足,就我国来讲,影响关联交易发生的实质性因素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的,其实我国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公司治理的力度,滋生了非公允关联交易发生的因素。罗党论、唐清泉(2007)发现,市场环境显著地影响了控股股东“掏空”的行为,金融市场越发达,该地区的上市公司越不会发生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因而如何减少政府干预,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政府在减少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会直接或间接地驱动了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制定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遏止“掏空”的行为。这说明,制度层面的约束和公共治理对公司层面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田昆儒、齐萱(2002)也指出股权过于集中使大股东往往拥有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也直接表现在对董事会的直接操纵上。由于大股东目标与公司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公司行为往往有被短期化的倾向,甚至出现扭曲行为,从而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此,需要建立多元股权结构约束机制。
  (二)关联交易动机分析转移定价决策对关联企业和所在国政府都有很重要的影响:运用转移定价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可以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缓解员工的加薪要求,减少对小股东或合资伙伴的分红;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企业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使集团公司可以在条件适宜的国家集中设立生产、研发或服务性子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慕银平、唐小我、刘英,2004)。在企业规模方面,规模越来越大的现代公司,在节约交易费用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和监督费用。当经营的复杂性随着企业的规模日益增大而增大时,由企业集团总部来做出全部决策的集权化组织结构,显然已不再经济可行,而分权化则是企业集团可选择的一种重要内部组织结构形式。在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的条件下,实行分权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必须在分权的同时,在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中引入相应配套的资源配置机制,以适当的契约来规定各种利益的索取和分配,充分发挥激励制度的作用,提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实践表明,对集团分部管理者的业绩评估、经营报酬和补偿计量,具有重大影响的转移定价机制,能够满足多分部企业集团的这种资源配置机制的要求。在该机制下,通过合理运用某种转移定价方法,恰当制定和执行分部经营报酬契约和补偿计划,合理评估分部业绩,为分部提供内在动机,使其自利性地做出有利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服从总部指导,达到二者目标的协调和利益的平衡(王智,2004)。因为,如果分部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执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将会影响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进而无法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最大化(Anctil&Dutta,1999)。Tang(1979)对转移定价的目标进行了研究。他调查了400家加拿大的大公司,获得有效问卷192份,主要考察各种转移定价方法的使用情况和它们的目标。调查表明,使用转移定价的主要目标是:业绩平价(46%)、利润最大化(38%),其他各种目标所占比重极小。可见,企业制定转移定价,一方面是为了引导部门目标与公司目标的一致,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对管理者进行恰当的业绩评价(Dittman,1972;Holstrum&Sauls,1973;Fantl,1974)。但物欲的横流扭曲了关联交易的本意,致使这―行为备受学者们的谴责。陈晓和王琨(2005列出了关联交易的五大罪状:掏空、操纵利润、制造炒作题材、转移利润、骗取贷款。施信(2002)也指出,操纵利润是表象,实质是要操纵市场、或达到在融资目的。Kohlbeek&Mayhew(2004)的研究针对具体的公司治理――企业高管层的薪酬方案,研究高管薪酬水平与关联交易量的关系,结果发现关联交易被当作一种补偿薪酬计划流动性的手段。高雷、宋顺林(2007)通过研究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时指出,国家作为控制者的上市公司可能更容易发生关联交易,因为国有企业往往有多重目标,而不单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国有企业追求多重目标最大化的结果是企业资源可能被用来满足就业、救济集团内其他处于危机中的企业、实现政治家的个人目标等。这些目标的实现程度难以测量,致使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业绩也难以测量,最终导致管理者可能会发挥较低程度的努力或者为了个人的利益与控股股东联合转移国家的资源。尤其当上市公司由地方政府控制时,公司的资源很可能被用来为集团内其他本地企业服务。国内外其他学者对关联交易的动因分析也大都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在列举关联交易动机时都会列示其优点所在,可是在分析关联交易时,却都集中在其缺点上,不可否认,事事都有两面性,关联交易也有他的优点诸如可以提高企业如集团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等,但物语的横流促使着人们去追逐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发展,有所关联交易这把双刃剑也变得只会伤人,利民的一面却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了起来。基于此,国内外的学者对其负面效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三)关联方转移定价方法研究表明,40%~50%的企业使用成本基础转移定价,约30%企业使用市场基础转移定价,20%左右的企业使用协议转移定价,因此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方法常用的也就如上述三种,其他的亦或是三种情形的变形,亦或是非公平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方法(Gribski,1985)。Hirshleifer(1956)最早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建立了确定性环境下企业集团的转移定价模型,推导出当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能够使集团公司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这一观点被随后的一些学者所支持(Solomons,1965;Homgren&Foster,1987;Thomasl980)。Jansen(1983)针对hirshleifer的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Hirshleife理论存在很大缺陷,对企业不具任何指导意义,主要原因在于,他在建立数学模型的时候忽略了代理成 本,因为当产品存在非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的时候,上游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不将产品以边际成本的价格卖给下游企业,因为他完全可以卖给外部市场以寻求―个好的收益,集团总部为了杜绝上游企业的这种行为就会实时建立―个监管部门,来监督上游企业的买卖行为,这样一来,对集团总部来说,无形当中就增加了一个代理成本。另外,假如上游企业进行了技术革新,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进而将中间产品以边际成本卖给下游企业时,下游企业在对外销售,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这种收益上游企业得不到任何好处,在集团总部进行业绩评价时,下游企业江上游企业的好处占尽,因此不利于激励上游企业进行技术的革新,或者上游企业为了分享收益的好处,变相的粉饰会计报表,进而提高转移价格。集团总部为了杜绝这一行为又要进行监督,这又增加了集团总部的代理成本。Gordon(1964)基于Hirshleifer的边际成本转移定价难以在实践中应用的缺陷,提出转移定价应为标准变动成本加一固定费用,其中固定费用应足以弥补生产子企业的固定成本。Sahay(2003)研究了基于实际生产成本的转移定价策略,提出通过单位实际生产成本加成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利润,加成比例的大小与最终产品的价格和上游企业的投资成本有关。Arrow(1964),Dopuch&Drake(1964)和Samuels(1965)等在考虑企业自主权、产品多样性等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策略。Benke&Edwards(1980)提出了实际总成本定价、标准总成本定价、标准总成本加成定价、实际成本加成定价。Amershi(1990)和Vaysman(1996)提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最优转移定价为成本加成法,即由标准成本加上信息价值和代理人的报酬。但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企业各分部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各分部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在双方公平独立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Dean,1955;Kaplan&Atkinson,1998);只有通过双方谈判确定的转移价格,才可能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Cyert&March,1992)。Watson&Baumler(1975)、Ackelsberg&Yukl(1979)以及Spicer(1988)发现,协商式转移定价不仅有利于部门间交易的公平性,而且可以激励下属部门的积极性。Ghosh(1994)通过对两种不同的转移定价方式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协商式转移定价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并降低部门之间的冲突。大量的现场研究(Eccles,1985)表明,协商机制在美国企业的转移定价制定过程中得到广泛运用。但研究表明,高层主管并不情愿让基层在内部转移定价协商的过程中浪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Benke&Edwards,1980)。Cook(1955)建议使用市场价格,至少将其看作是一种理想的价格,但他同时也指出,基于市场的转移价格在责任中心有闲置生产能力时,不利于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同时有一些专家指出,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转移价格是理想化的,原因在于好多中间产品缺少活跃的外部市场以至于其价格难以获得(慕银平、唐小我,2008)。其实,这三种定价策略各有利弊,也各有各的应用范围见(表1)。
  
  
  三、关联方转移定价其他目的
  
  (一)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 Jian&Wong(2004)以137家原材料行业公司1997年至2000年期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进行了检验,首次研究了证券市场对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反应。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制度、法律体系、企业结构容易导致关联交易,当属于企业集团的―个公司有面临退市的威胁或有发行新股的动机时,就会利用大量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但是他们的研究却没有进一步分析关联交易的性质,而不同的关联交易对会计盈余和股价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将关联交易同质化处理,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可能影响研究结论的真实性。Ghemawat&Khanna(1998),研究了商业集团内的关联交易,认为商业集团内进行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且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更是其主要动机之一。但Claessens(2006)同时指出,商业集团的关联交易既有好处也有坏处,不能单单凭其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来判别它的裨益。高雷、宋顺林(2008)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2年至2004年三年前的面板数据,以剔除了金融业的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了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文章指出:配股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的第一类关联交易(通常计入线上项目的关联交易)比例显著高于控制样本,第三类关联交易(抵押担保类关联交易)比例显著低于控制样本;避亏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的第二类关联交易(通常计人线下项目的关联交易)比例显著高于控制样本;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当其附属企业集团时,或者其控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其关联交易比例更高;一类关联交易与线下项目显著负相关,有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线下项目较低时第一类关联交易比例较高;股公司配股后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比例显著低于配股前;亏为盈的公司扭亏当年的第二类关联交易比例显著高于扭亏为盈前一年。从而得出结论:计入线上项目的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为获取配股资格进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计入线下项目的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为避免亏损而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或控股股东隶属某一企业集团时,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行为更严重,进行盈余管理时,线下项目与计人线上项目的关联交易具有替代性。刘建民、刘星(2005)以2001年至2003年为数据窗口,选取2000年底以前上市的1102家沪深上市公司A股为研究样本运用横截面和纵列数据分析不同控股型公司关联交易量与盈余管理以及绩效的关系。文章指出,国有控股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量明显多于法人控股型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配股盈余管理比法人控股型公司更为显著。同时发现国有控股型上市公司在确保“壳”资源免遭ST或终止上市的同时可能直接转移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真实性,误导了投资者和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盈余管理的方式上,王怀栋、赵智全(2007)以科技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Logistic(逻辑斯蒂)回归模型对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原因和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显示:连续三年没有增发新股和配股的上市公司,其再筹资动机强烈;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现象严重;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仅通过非主营业务管理盈余,而且还通过主营业务管理盈余。文章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直接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漏洞,为其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找到了一些“合法合规”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是在合法外衣掩护下进行的不合情合理的交易。
  (二)大股东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财富 目前,对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研究积累了大量的文献,基本结论是现代企业客观上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致使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不一致性和不对称性,必然使企业“内部人”获得对生产经营 决策的部分(甚至全部)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于是就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谢清喜、王瑞英,2004)。这里的内部人可以是第一大股东,也可以是经理人。“内部控制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也叫做掏空行为,这一名词首先是由Johnson(2000)提出的,具体是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包括,以较低的价格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或经理)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公司、向经理人员(控股股东在其控制的企业中往往同时担任经理)支付较高的薪水、为控股股东(或经理)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侵占公司的发展机会,甚至最为直接的偷盗等(李增泉、孙铮、王志伟,2004)。李增泉(2004)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0年至2003年间的4150个观测点的分析,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后,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存在先正向后反向的非线性关系,但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却表现出严格的负相关关系,他同时指出,集中的所有权结构虽然提高了控股股东监督经理的动机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部股东和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但是由于控股股东和外部股东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控股股东也有能力和动机侵占外部股东的利益,而这种侵占利益的主要途径则是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高雷,宋顺林(2007)选取了2004年沪深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一些极端值和缺失值后,共得到1200个样本,使用一年的横截面数据实证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呈倒u型关系;股权制衡度与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显著负相关;隶属于企业集团增加了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董事会效率、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之间的关系较弱或无显著关系;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概率无显著差别。研究结果进一步支持了控股股东的“双效应”观,肯定了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制衡作用,遗憾的是他们未发现董事会效率与关联交易发生概率之间的显著关系,原因可能是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控制下的“花瓶”。饶育蕾、贺曦、李湘平(2007)考察了2000年至2004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438笔重大关联交易,从市场反映角度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的财富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是非公平关联交易。同时,洪剑峭、薛皓(2008)指出存在股权制衡的企业关联交易规模比较小,并发现股权制衡对关联交易规模的抑制作用仅仅是由于与第一大股东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减少所导致的,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规模并不受股权制衡的影响。潘鸿(2005)指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外部套利的几种典型手段,利用公司契约理论分析了这种行为的制度性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进一步规范发展证券市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才是消除这种外部套利的根本。研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00年年报的516家深市上市公司的统计,有266家公司受到了关联企业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存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的有171家,占深市上市公司总数的33.14%,存在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有155家,占30.04%,两者合计占到了上市公司总数的51.55%;从资金的金额看,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资产总额达271.28亿元,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总金额达310.37亿元,分别占到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3.5%和6.37%。文章指出控股股东追求控股权价值最大化的短期行为是侵害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侵害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外部套利的行为,本质是利用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股权契约关系不完备性以及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动态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寻租。值得注意的是,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还有时间性的特点,王瑞英、谢清喜、郭飞(2003)通过统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2002年和2003年第一季度的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特征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在证券监管加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索取型关联交易具有更强的季度性和可操作性。在所有的712笔关联交易中,2002年第2季度和第4季度共发生347笔关联交易,涉及交易金额为3779352万元,分别占全年总交易笔数的56.52%和总交易金额的62.34%。而在2002年第1、3季度关联交易实施的数量和涉及金额相对较小,两个季度关联交易的金额仅占全年的37.66%,特别是在2003年第1季度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仅实施了98笔关联交易。这种现象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第2、4季度之后是公司披露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为了“调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倾向于在这两个季度内实施关联交易。
  
  (三)转移定价后的税负问题对转移定价税负转移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集团公司的研究上,这种集团公司也当然包括了跨国公司。据美国国内税收署的统计,1984年该署选择的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审计案例中,有3080个项目涉嫌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经检查落实2300项,占75%;1989年美国国内税收署选择1600家大公司进行审计,建议补税额大部分涉及转移定价问题。据OECD统计,70年代初主要发达国家进出口的30%~60%属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其中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现象很严重。前不久我国的“东北药事件”揭示出的关联交易逃避税款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东北制药集团通过多种转移定价策略的应用,使集团总体税负水平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平稳缓慢上升。其所得税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利润总额,说明东北制药集团有效地利用集团各企业间税收政策的差异,通过集团内部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之间合理的利润调整,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陈艳丽,2008)。值得庆幸的是,各国对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而引起的税务问题早就予以了关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及其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国就试图通过立法来杜绝或减少关联交易而引起的税收流失问题,下表列示了美国和其主要贸易合作国为此所做的努力(见表1)。近些年来,世界上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实行了转移定价税制,其中最具典范性的是最新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及其实施规则(简称美国规则)和OECD的《跨国企业与税务部门的转移定价准则》(简称OECD准则),两者已成为国际上处理转移定价税收问题和协调各国税收利益的标准,是目前各国制定转移定价税制所参照的基本范例。
  
  四、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监管
  
  (一)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研究大都集中在公司治理模式,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的职能完善,股权制衡性等问题上。Shleifer&Vishny(1997)指出当股权集中到―定程度,使得―个所有者能有效控制公司时,代理问题就会从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向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可见,必要的股权制衡对避免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Weisbaeh(1988)通过对美国367家上市公司研究后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大于60%的公司,独立董事在监管经营者业绩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上会不遗余力。可见独立董事的规模大小影响着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源的多少。Peasnell(2000)发现英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利润操纵的可能性越小。封思贤(2005)采用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来考察独立董事制度是否约束并减少了关联交易,发现独立董事制度能有效约束和减少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抵押现象的发生。但是,在约束关联销售和关联方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面,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有效作用。余明桂、夏新平(2005)也发现独立董事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叶银华等(2003)分析各公司治理变量(监事、董事以及次大股东等)对损害企业价值的关联交易的影响。结果发现,控股股东成员未担任监事的上市公司倾向于进行较少的关联交易(或者损害企业价值的关联交易);当现金流量权占投票权比率越高时,控股股东越努力经营公司,而减少损害企业价值的关联交易。他们还发现当控股股东成员未担任监察人时,隐含伤害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比率都比较低。这说明,当监察人能够独立行使对控股股东监督时,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会降低,即独立董事能减少损害企业价值的关联交易的发生。Aharonv等(2005)发现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企业,IPO后一年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明显降低,而非执行董事制度却明显使掏空行为增加。Gordon.Henry和Palia(2003)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机制越弱,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和金额越大。钱颖一(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刘建民、刘星(2007)利用2002年至2004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实证分析了控股股东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可以抑制关联交易规模,董事会规模对关联交易和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公司设置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不明显,但初步显现对提高公司绩效的影响。
  (二)关联交易大股东控制徐晓东和陈小悦(2003)以1997年以前在中国上市的508个上市公司1997年至2000年4年间的2032个观察值为样本,研究了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第一大股东的变更对公司治理效力和企业业绩的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其公司业绩、股权结构和治理效力也不同。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公司有着更高的企业价值和更强的盈利能力,在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力更高,其高级管理层也面临着更多的来自企业内部和市场的监督和激励。另外,研究还发现,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变更带来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正面的。第一大股东的变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效力的提高,有利于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更加专业化。他们的研究为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多元化提供了经验证据,论证了控制权转移市场对深化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所以,杜绝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但公司治理水平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它主要包括内部因素(公司特征)和外部因素(治理环境),其中内部因素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公司成长性、融资需求、公司绩效等五部分,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法律环境、经济增长等两部分(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8)。潘飞、文东华、段军山(2006)指出会计管制通过规定关联交易价格上限能限制企业管理当局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活动,但这种限制作用是有限的。
  通过上述综述发现,学者在研究合理转移定价的方法显得过于理想化,模型、假设等在现实经济中是能很好的利用,但是前提必须克服一个条件,那就是资本的逐利性和理性经济及人假设。在股本结构无法达到制衡的条件下,企业追求的是大股东利益最大化还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还没有被打破,并且这一趋势会将在今后的―段时间持续下去,那么什么样的转移定价策略才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没有学者涉及这方面的研究,学者们研究的只是如果股权结构变化,股权制衡后转移定价策略会是怎样,但基于现阶段的股权结构下如何制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研究则很好,这也许就是今后进―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