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关系实证研究】

  摘要:本文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框架下,选取沪市制造业中重污染行业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是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而独立董事比例则对披露没有显著影响。基于研究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环境会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与之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已成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必然要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也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大部分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文就试图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框架下,通过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为认识决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提供一些证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 国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已深入到各行业和各个相关领域,对其的研究也很多。在实证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关于公司规模、负债程度、公司绩效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上。一般来说,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规模较大的公司需要筹集更多的外部资金。因此,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大公司有动力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Lang和lundhokm(1993)的实证结论支持了这一结论:上市公司的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最近的Eng,L.L和mak,Y.T(2003)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规模越大的公司趋向于更高的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Matsuo(2001)调查了1999年度872家日本上市公司,回应的219家公司中142家发布了环境报告,其中98家公司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他得到结论认为公司规模越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在负债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方面,Ferguson,Lam(2002)的研究结果发现,随着公司资本结构中负债程度的提高,公司财务失败的风险将大大提高,公司为了增强股东和债权人的信任,会自愿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以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然而Eng.L.L和mak.Y.T(2003)的实证研究却发现二者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方面:Belkaoui(197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然而,Freedman和Jaggi(1982)等通过研究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方面,国外主要以规范研究居多。
  (二)国内文献 国内汤亚莉等(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的上市公司会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张俊瑞等(2008)的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及盈利能力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呈正相关关系。上述研究集中在公司财务状况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大致包括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流通股比例、董事持股人数比例等。李晚金等(200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显著影响,但缺乏对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决定因素的研究。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1)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独立董事可被视为一个监控经理层行为的工具,从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大,监控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有效,经理层进行自愿披露的意愿就越高。Forker(1992)[9]发现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提高财务信息的监控作用并减少经理层隐瞒信息的必要。另外,考虑到独立董事身份独立,更能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发表权威意见,从而更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决策,使其倾向于更多的自愿披露。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考虑到上市公司为了让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要求而可能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降低董事会总人数或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因此,我们采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指标来研究其是否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影响。
  
  假设1: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重越大。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离
  (2)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由于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以独立董事居多,独立于管理当局,在决策制订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能够改进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状况。Forker(1992)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公司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一种弱正相关关系。Simon(2001)则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改进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假设2: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高
  (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人员制定、决议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方式,因此,管理层持股的多少自然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公司的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方针等的制定有着非常大决策作用,而且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是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机构。因此,可以这样说,董事会如何做出决策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当董事会中相关利益人数增多时,可能由于共同的利益而形成了某种默契,会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很大影响。又由于人们总有利己倾向,总会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策,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性,利用信息上的优势获取好处。Ruland等人(1990)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成负相关关系。
  
  假设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越大。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低
  (4)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在上市公司中,经常会出现一个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情况。有观点认为,CEO两职状态的存在会干扰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损害董事会包括审议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在内的监督和管理能力。这是因为CEO两职状态的存在表明在公司中存在一个人具有强大的个人支配力量,这种力量能损害董事会执行有效控制的能力。另外,委托代理理论也提倡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因为作为代理人的总经理不一定总是从股东的利益出发披露信息,因此需要单独设立董事长以监督。如果两职 合一,则总经理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的信息。Forker(1992)研究发现CEO两职状态与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Cadbury委员会的报告(1992)认为CEO两职状态问题对公司治理来说非常重要,并建议大公司应该由不同的人分别担任董事长与CEO职务。正是由于CEO两职状态的存在会损害董事会的监管效果,降低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所以我们认为,CEO两职状态的存在会导致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下降。
  
  假设4:如果蓬事长兼任总经理,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低
  (二)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 (1)样本的选取。根据国家环保局2003年制订并下发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中对重污染行业的规定,结合各行业的一些环境指标(如废物排放量、资源耗用等),将造纸、印刷,石油、化学、橡胶、塑料,金属、非金属,医药、生物,采掘业,纺织、服装、皮毛,电力、蒸汽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等污染较强的企业认定为重污染企业。本文选择沪市制造业中的重污染行业(造纸、印刷,石油、化学、橡胶、塑料,金属、非金属,医药、生物,纺织、服装、皮毛)2007年与2006年年报作为研究对象(不包括被ST、PT的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进行研究。(2)变量的定义。因变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设定。本文采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Index)来定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根据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包括15个条目: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环保拨款与补贴;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环境或有负债;三废收入与税收减免;环境机构及人员的常规性费用、环保管理人员工资;企业支付的排污费、绿化费;环保设施的折旧费、摊销费;环保措施对目前企业的资本支出和损益的影响以及对未来的影响;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相关环境认证与奖励。在条目分值的设定中,本文将每条信息的权重均看作1(假定定量和定性信息对投资者具有相同的作用)。当公司披露上述的某一条信息时,因变量取1,否则取0。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计算公式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EDI)=实际披露条目数÷最佳披露条目数。其他研究变量。本研究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自变量包括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审计委员会、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同时将公司规模、负债程度、盈利能力作为控制变量,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为更深入地分析决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依据前面提出的研究假设,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EDI=b0+b1RIDPR+b2AC+b3DH+b4CEO+b5ICSIZE+b6DEBT+b7PROFIT+8
  本文采用了逐步回归(Stepwise regression)的方法,以寻找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最终得出的回归模型如下:
  EDI=b0+b1AC+b2DH+b3CEO+b4ICSIZE+b4PROFIT+ε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示了所有自变量和因变量的统计特征数据,自变量也包括虚拟变量审计委员会、CEO两职合一两个变量。对于虚拟变量而言,均值没有任何数量大小的意义,仅仅说明具有某一性质或属性的样本公司占所有样本公司的比例。如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的均值为0.89,说明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有89%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而其余11%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审计委员会的均值为0.67,说明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有67%的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而其余33%的公司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从(表2)中也可以看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均值为0.2374(相当于披露信息条目数3.520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项目数量偏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偏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最低值为0(一条信息条目也没披露),但最高值也仅为0.53(披露了8条信息条目),这也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参差不齐,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为0.3506,达到证监会《共于上市公司简历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的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二)多变量回归检验参照(表3)可以对回归方程的显著性及其解释能力做出分析。首先,由于F=20.259(Sig=0.000),因此回归方程在显著性水平为0.01的假设上通过了检验;其次,(表3)中的Adi.R2=0.303,即所得的回归模型对因变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解释力为30.3%,说明模型2中变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还有其他影响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有待探寻。另外,我们在回归结果中还对各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进行了计算,从计算的结果看,公司规模所对应的膨胀因子最大,其值为1.169,而我们通常认为当VIF值超过10时,变量间才有可能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这就证明了回归模型的变量中并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关于模型中的控制变量,上市公司规模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0),这说明信号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上市公司的规模是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越有动力更多地披露信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上市公司的负债程度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对其利益的保护意识不强,现实中确实存在债权人对会计信息毫不关注的情况,而投资者则更看重公司的投机价值,不重视投资价值。汤亚莉等(2006)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结论。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1)。这说明绩效较好的上市公司愿意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使市场正确评价其盈利水平,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或避免“次品车”市场条件下的“价值折价”。
  假设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在我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值得过分强调。假设2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高。与原假设相同,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0)。这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比例的逐年提高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以独立董事居多,独立于管理当局,不具有隐瞒信息的必要,因此,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假设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低。与原假设相同,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6)。这表明公司董事会管理着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们会因为有共同的利益而形成某种默契,进而影响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假设4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低。与原假设相同,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6)。这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
  
  四、结论
  
  (一)政策建议 首先,尽快推出《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虽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但是都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且操作性较强的相关法规体系,让想披露信息的企业无所适从,同时给不愿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一个合理的法律空缺。所以,尽快推出《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有效评价,改进财务报告过程中自愿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以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增强董事会的独立地位。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与功能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能否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中国证监会早在2001年8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硬性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然而,事实上,上市公司常常通过减少董事会总人数来达到符合证监会对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的要求。因此,在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达到一定比例的同时,应注重对独立董事人数的强调,同时更多地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信息披露决策权,不断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监管,从而逐步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另外,本文的研究表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人数比例越大,公司越倾向较少的信息披露。所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正好可以改善这一现状,促使公司更多地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第三,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公司的领导权结构(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人选是否分离)反映了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执行层创新自由的空间,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中国证监会把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任作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措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中,虽然大都采取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任,但很多只是走形式,普遍采用部分分任,其实质是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任。因此,我们在董事长与总经理实行两职分任上,不仅要注重量的推进,更要注重质的提高。第四,逐步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目的是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提高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决策的科学性。第五,鼓励保护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了防止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打击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积极性。在这一点上,美国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借鉴。美国sEc为了鼓励企业披露盈利预测的信息,正在积极为预测信息建立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允许信息披露人在预测未来信息时出现误差,因此,只要信息披露人是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尽可能准确地披露了预测性信息,并及时进行修正,就不应当被追究责任,这就使披露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保护,使披露人更愿意披露公司的前瞻性信息。第六,加强对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在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时,不能放松对其的管制,应当不断强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原则时,以下方面值得强调:第一,完整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既包括“利好”信息,也包括“利差”信息;第二,系统性。上市公司是否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信息披露来揭示同一个内容,是否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自愿信息披露模式;第三,动态性。上市公司是否长期自愿披露某些信息,并不断调整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最后,提高企业内部有关人员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素质。推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会计人员和企业内部其他有关人员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具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力,这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走向现实的基础性保证。会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加强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使其能够胜任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并履行职责;企业管理当局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重视并积极支持、配合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二)创新及局限 以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大多数学者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集中在关于披露内容与方式的理论探讨上,很少有学者对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通过实证方法来分析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并为促进其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建议,以期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对策。在研究董事持股人数比例对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影响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董事持股人数比例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负相关,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是本文研究发现的新现象。本文的研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我们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研究,而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效率与质量则没有进行研究。其次,本研究检验了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但是公司治理结构只是解释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个方面,其他方面还包括:公司成长能力、公司所处地点、是否境外上市、事务所规模等,这些方面本文都没有涉及。第三,本文只采用了制造业中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资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