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农村反腐倡廉制度创新问题思考_改革助推农村发展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笔者曾在**市**区**乡担任过三年多的纪委书记,根据目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在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前提下,要搞好农村反腐倡廉建设,需要紧紧围绕农村监督和管理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构建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  

    走好“改革棋”,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管理体制,解决村“官”乱用权问题  

村民委员会属自治组织,村干部实行“海选”,这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实行基层组织民主自治的重大举措。但由于对村干部的选用及监管的过程中,一些制度还不完善,民主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有少数村干部,对上,片面地将“自治”理解为就是完全“自己治”,“用不着你们上级管”,造成乡与村有“断层”,上级难以监督;
对下,有的村“官”认为我是村民选出来的,村里的一切就是“我说了算”。村“官”选出后,村民一选了之,对村干部没有监督或不能监督;
对内,村支书和村主任争权夺利,闹不团结。少数问题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作用,理财小组、监督小组的监督作用都成了“摆设”,监督缺位。有的村干部甚至“老子天下第一”,被群众戏称为“土皇帝”。  

村务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我国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分开的原则推进。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
决策后的事务由村主任为首的村委会负责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去实施,去执行;
村理财小组、监财小组负责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村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负责对村民代表大会及全村村务的领导和监督,但不批条子,不盖章子,不去代办该由村委会管的事务。将村里的决策、执行、监督权限用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防止村级组织实行自治后,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我现在工作的地方有个村,党组织涣散软弱,近九年来未发展过党员。村里没有村规民约,重大问题不交村民代表大会决策讨论,村民连年告状上访,村民委员会都无法选举产生,成了全区有名的问题村。去年乡党委给这个村派去一个支部书记和一名支部委员。新班子从整章建制入手,规定凡属村里重大事务一律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仅此一招,由过去反对村领导的多变成了现在拥护村领导的多,村里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  

 砌上“防火墙”, 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解决村“官”乱用钱问题  

    农村财务问题,是村民最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村干部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目前,由于对村级财务管理不像企业和政府机关那样规范,有些村存在换一批干部建一本账。有的村干部集会计、出纳于一身。有的还存在一手拿钱、一手拿票、白条下账甚至不建账等问题。少数村干部,特别是一些富裕地区的村干部,只所以要想方设法在村里当上一官半职,就是冲着村里的钱柜打注意,大肆挥霍浪费。更有甚者,办自己的事,花公家的钱,一张发票换钞票。针对这些问题,要从规范村财务制度入手,认真落实有关会计法规,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以权谋私等行为。积极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规范农村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如上面本文所提到的那个村,新班子上任后,村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规定,上一万元的开支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批,上一千元的开支必须通过村委会集体审批,从而杜绝了过去乱开支的行为。要建立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村理财小组、监财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做到半年一小审,一年一大审,及时收集整理村财务活动情况,并纳入村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保障理监二组充分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选准“领头人”,完善村委会换届选举制度,解决“村官”选任问题  

   一是把好选举关。自推行“村官”“海选”制度以来,有些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有的甚至利用黑恶势力,参与选举。有的选举后就”变脸”,违法乱纪,问题明显。但根据<<村组法>>,除了违法判刑的外,要罢免一个不称职的村干部,需通过村民大会。而要召开一次村民大会,从目前农村的现状来看,非常难。以至有的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怪事:村委会主任因违法被治安拘留,村里有事急用钱,村民不得已要到拘留找所这位主任签字。因此,建议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实行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德才兼备的人当选。要制定有关防止贿选的细则,严禁村干部平时不努力,选举时贿选,充分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对“带病”的候选人,要及时取消候选人资格。选举结果出来后,应增加任用程序,对有贿选和其他问题明显的人,不予任用或宣布选举无效。要在法律上对村官的连续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不合格的村干部上级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及时予以罢免,改变那种一选到届满,“稳坐钓鱼台”“我反正是选出来的,你们拿我没办法”等现象。其次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老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现状,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牵上“高压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解决“村官”不敢腐败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贪污罪、受贿罪的界定范围仅指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腐败行为最恶劣,一般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只构成财产侵占罪,其法律后果远比贪污罪、受贿罪轻得多。从当前一些地方“村官”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将贪污罪、受贿罪的范围由国家工作人员,改为从事有公权的人员。事实上,村干部同样是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基层实行自治后,有的村干部的权力相当大,他们如果违法乱纪其法律后果应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同。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纪“村官”的责任追究力度。当前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上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有的乡镇对村级组织,特别是一些违法乱纪的村“官”存在着鞭长莫及甚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要改变这种现象,乡镇纪委的建设必须得到加强,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到实处,对“村官”违法乱纪行为该亮剑时要亮剑,有一件查办一件。在我国,基层实行自治,这是民主的进步,必须坚持和完善。但少数基层干部把民主自治理解为可以为所欲为,可以违法乱纪,那是对民主的赎。  

送上“定心丸”,落实村干部保险待遇,解决“村官”后顾之忧的问题  

当前,对村干部大都没有解决养老保险等待遇。有的村干部向我们反映:他们是“三等公民”,在外面打工的还有养老保险,他们比打工的都不如。由于这些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村干部有后顾之忧。有的村干部“今朝有酒今朝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位时损公肥私,大肆挥霍,腐化堕落。因此,要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实际问题,落实村干部的养老保险保险待遇,使他们的安心农村建功立业。要适度提高村干部的报酬,村干部的报酬,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
拿得太低,则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村干部的保险及报酬要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及廉政建设挂上钩,并且制定相关制度,让那些想铤而走险的人要付出取消养老保险及有关报酬的代价,从而让那些想腐败的村“官”不能也不会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