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_法律英语证书lec有用吗

  摘 要:我国现有法律英语本科复合型法律人才三种教学模式除存在学时得不到保证、师资力量有限和教材陈旧落后的问题外,最主要的问题是没统一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要求标准。实践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达到教学要求标准的基本途径是修订和完善现行教学大纲,或者制定新的统一的《高校法学英语专业教学大纲》。
  关键词: 法律英语;模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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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英语课程自上世纪80年代初在大学作为专门课程开设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特色课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法律英语”的学科地位更显重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法院、海关、涉外律师业,尤其是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发展后,对法律英语人才的需求人数越来越多,对法律英语人才的业务素质也要求越来越高。现在国际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等领域急需一批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实用专业人才,而我国现阶段这类优秀人才并不多见。尽管很多高校法学院系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或英语专业学生将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语言能力,但实际上,这些法律英语教学较缺乏应用性和针对性[1],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和法制社会趋势相距甚远,同时也给我国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法律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类科目课程之一,具备ESP的一般特征[2]。即: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目标需要;学习重点在于学习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运用技巧和语言表达能力;学习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法学和法律方面的真实语言,因而法律英语是法学与英语语言学间的交叉复合。也就是说,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研究既可以按法学的教学模式引入,也可以按语言学的教学模式引入。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的英语语言的特征。毫无疑问,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多样性客观存在,不可避免,那么比较不同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就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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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英语是一种工具性语言(instrumental language)。本文讨论的法律英语主要指以英语为母语的习惯法(common law)国家的法学研究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在以法律为职业和以法学研究为目的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3]。美国法律语言研究权威梅林可夫(Mellinkoff)认为“法律英语”指the English language of law[4]。法律英语既有英语的共性,但又有法律的个性。若不学习一定的法律基础课, 难以学好法律英语。首先,英美法形成于中世纪前, 所用词汇较生僻,中古词汇较多;同时,法律本属于上层建筑,而英美法从产生到形成时期英国的统治者均是讲法语的诺曼人,而且还是深受拉丁语影响的罗马人的后裔,因此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借用法语、古希腊语和古拉丁语中的专用词汇[5];其次,法律文体和句子结构都有别于普通英语。�
  本文探讨的法律英语教学培养模式是指法学与英语语言学的复合模式。探讨的方法是依据现有的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和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定量定性分析,制定出切合实际模式标准,使法律英语进行正常教学的最基本条件――授课时数、教学管理、教材、教师、教学考核得到保障,使培养的人才能用流利的英文交流法律思想,正确撰写法律文书,熟练地进行法律诉讼。�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的方式调查了一些大学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状况,包括教师的背景、能力、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效果以及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的要求等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我们把高校法律英语教学分为2个层次和3种教学模式。2个教学层次,即: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层次;3种教学模式,即:“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和“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我们通过比较三种教学模式,找出其中的共核,即基本词量,最低阅读量,最低教学时数等。这样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英语教学大纲,并确定新的法学英语教材的指导原则。 �
  
  三、现有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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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部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这里的“复合型”和“外向型”显然强调学科的交叉性及法律英语素质的提高。2001年新修订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已将原有的教学大纲中的“专业阅读”教学要求修改为“专业英语”[6]。大纲规定“专业(法律)英语为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正式肯定了专业(法律)英语的特色地位和重要性。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则将专业英语的要求分设在5项技能的“更高要求”中[7]。如:“能基本听懂外国专家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件”,“能撰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2000年新修改的《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同样明确规定了复合型英语教学所占教学时数比例[8]。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相关专业知识课程”的形式规定其课时应占总课时(2 200学时)的20%。这是英语专业第一次明确规定复合型课程教学要求。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国家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的4号文件中专门辟出第8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教学”来阐述专业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校技术领域的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的5%-10%”。[10]这也是教育部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加强专业英语教学尤其是法律英语教学。同时也表明无论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还是国家司法部办学理念、国家教育部的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专业(法学)与外语(英语)的复合教学与人才培养。但四者都没有根据大学的实际状况明确规定法律英语教学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模式要求,而这些正是本文试图求证的中心内容。�
  
  四、教学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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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现在已有5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律专业课程。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院校在80所左右,另有10所院校的英语专业开设了法律课程。法律英语教学不仅仅只是本科教育,多数重点大学的法律院系的法学硕士生都开设有法律英语课程,广州外语外贸大学现在招收法律英语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法律英语课程各校的设置结构不一。中山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在本科高年级阶段或研究生中开设“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并在此教学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司法部原五所部属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相继成立了英语系(法律英语系),开始在英语专业高年级阶段开设部分法律课程,形成了“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与此同时,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先后成立了以加强英语为突出特色、以“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为教学模式的法律院系,尤其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律系,80%的法律课程是英语教材,英语讲授。这三种模式都各有优势,又都各有不足,主要原因是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检验标准,教学时数又难以保障,各校依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英语”在近20年的发展中,出版了十多种不同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和相当数量的英汉普及读物。其中一些有影响的教材和著作反映了这一发展的过程。1985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罗典荣、苏绍亨编写的《法学英语读本》。1985年11月广东出版社又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朱奇武编著的《政法英语》。进入1990年代后,法律英语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宁波大学法律系罗俊明发起组织编写了由全国23所政法院系参加编写的《法学英语》教科书,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于1994年6月出版发行。1994年,司法部属五所政法院校编写了《法律英语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金融学院陈庆柏主编的《涉外经济法律英语》;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林小龙主编的《外国商法英语》;1996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编著的《法律英语实用教程��美国法律制度要览》。1997年1月“法律英语”被列入“上海市九十年代紧缺人才培训工程系列教材”的编写计划。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董世忠、赵建主编的《法学英语》。1997年7月“法律英语”被列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沙丽金和林萍主编的《法律英语》。自2000年开始至今,多家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版的部门法教科书和英文原版教材。�
  法律英语教材尽管版本很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首先是没有层次之分,无论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教材,英语专业本科生教材,还是硕士研究生教材,其内容和体例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其次是教材体例单一,所有的法律英语教材都是阅读理解型的基本知识介绍,“课本――生词――注解――练习”一贯制;最后是没有类别之分。法律英语教材至少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英语语言技能类,如:法律英语听说、口译、笔译、阅读理解和写作等;第二类是法律英语语言理论类,如:法律英语语言学和法律英语词汇学等;第三类是法律知识类,如民法学、刑法学和国际法学等。�
  法律英语教学中师资力量是关键因素。现在已开设法律英语的50多所院校都缺少法律英语教师,更何况还有几百所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教师紧缺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大多数法律专业教师,尤其是35岁以上的教师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有限,不能用英文讲授课程;二是大多数英语教师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尽管他们口语能力强,但不能讲授法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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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教学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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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高校法律英语的教学已经自然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模式。现在逐一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出共同点,形成基本教学目标。�
  1�“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
  这一教学培养模式主要运用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课程主要在第5-6学期开设,课型为任意选修课,每周2学时,总学时在68-72学时之间。教师主要是具有法学学历的英语教师,懂法学知识的英语教师,或英文基础较好的法学教师。教学内容为法律英文阅读理解。教学要求的依据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的“专业英语”教学要求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从教学实际来看,教学效果并不明显。大纲规定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每周2学时,而同时又规定了听、说、读、写、译的相应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在100学时内无法达到大纲规定的阅读量要求,更何况还有听说读写译的要求。该大纲规定总阅读量为25万词,领会式掌握1 000-15 00词,复用式掌握300-500词。以《新编法学英语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出版)为例,每个单元(包括补充阅读)平均以8 000词计算,把两册教材上完才16万词的阅读量,而该教材所标注的生词(有些不是完全意义的法律词汇)不足600词。即便是用其它版本教材按三个学期计算,每学期8-9单元,总阅读量也才20万词左右。�
  这一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教学时数量相对不足,教材浅而易学,选课学生不多,教学易于管理。但学生的法律英语读阅量有限,掌握的词汇有限,听、说、写、译得不到相应的提高。即便是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法学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也难以用法律英语交流。法律英语不同于基础英语。即便是有6 000-7 000基础英语词量的学生在遇到法律文件时,往往还是读而不懂,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常常不规范。一般认为法律复用词汇量在1 000个以上,才可达到这一目标。改进的办法是部分法学专业课采用英文教材用英语讲授,相应增加学时量和阅读量。法学专业有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如果10%-20%的法学课程(教育规定10%)即2-3门课程改用英文上,阅读量和词汇量都会相应增加。因为一般专业教材在25万词左右,3门课就是75万词的阅读量,复用词量将超出1 000个。每门专业课程按50个学时计算,学时量就增加了150个学时,总学时量就达到了250个学时。如果将5-7学期法律英语课程改为听、说、写、译为主,学生的法律英语综合素质将会大大提高。�
  2�“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
  采用这种教学培养模式的主要是原司法部属的五所高校所成立的英语系(法律英语系)。课程设置的依据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规定专业英语课程要求。这些法学院校利用本校的学术资源优势开设了法律英语专业,学生毕业时颁发文学学士文凭;因此,学生以学习英语语言技能和英语文化知识为主。这一培养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学生都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甚至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课程设置中都有“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和用汉语讲授的法律课程。法律课程一般开设4-6门,如:民法概论、刑法概论、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等。�
  这一教学培养模式的特点是学生的英语语言基本技能的较强,英语文化素质较高,但其掌握的法学适应相对有限。英语语言技能的培养停留在单一的法律英语阅读层面,而没有在听说、口译、口语以及综合阅读中渗透。法律英语课程名称或为“法律英语高级阅读”,或为“案例选读”,大多第4-7学期开设,每周3-4学时不等,总学时在108-154之间。如果同样以每单元8 000英文单词量来计算,总阅读量在216 000-30 400之间。这一指标只是达到了《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对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学要求,并没有体现(也不能体现)英语专业学生法律英语语言技能高于法学本科生的明显优势,而法学专业知识又明显弱于法学专业本科生。英语专业学生的法律课程是法学专业老师用汉语讲授的,课时量也很有限。一般情况下,每门法学课程的课时量在36-54学时之间。这明显低于法学专业的课时量,所学法学课程门类总量也相当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四分之一左右。所培养的毕业生,英语和法学知识都有明显优势的仍是少数。�
  制约这种教学培养模式的关键因素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核定了英语专业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总量标准,专业英语的规定学时量有限。如果增加法学课程门数,则达不到英语专业本科生的毕业标准。因此,首先要修订英语专业教学大纲,将英语专业分为语言文学类专业模块和复合英语专业模块。在复合英语专业模块中删除高年级阶段的部分英语专业课程。将1-2年级基础阶段的阅读课程改为初级专业英语(法律英语)阅读。从第一学期开始在听、说、口译、写作课中,渗透专业英语(法律英语)内容。这样一来法学专业课程将达到8-10门。如果有4-5门法学专业知识课程改用英文讲授,则法律英语的总课时数将达到720学时(法学专业知识课200学时+初级法律英语阅读144学时+高级法律英语阅读150学时+法律英语听力72学时+法律英语口译72学时+法律英语写作36学时)。总阅读量将远远高出150万词(法学专业知识课125万字+高级法律英语阅读课25万词+初级法律英语阅读25万字。领会式词汇在4 500词量左右。复用式词汇在1 500词量左右。这样的阅读量和词量,使一般的法律英语专业学生既提高了法学专业知识又提高了法律英语语言技能。他们都能胜任法律英语的实际与运用。在没有修订大纲的前提下,可将1-2年级阶段的阅读课改为初级法律英语阅读,将3门法学专业课改用英文讲授。阅读总量可达到120词。领会式词汇达到4 000词量,复用式词汇达到1 300词。�
  3�“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
  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和北京外国语大学为代表的法学院系的教学培养模式是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必须达到英语专业四级要求的同时,开始使用英文原版法学教材,用英文讲授法律课程,学生毕业授予法学学士文凭。法学专业的大部分课程是英文教材,英文讲授,尤其是北京外国语大学80%的法学课程是按照这一模式进行教学。这就是说至少有10门以上的法学专业课程是用英文讲授的。以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毕业生不仅基础英语、基本技能达到了英语专业的四级水平,而且法律英语的阅读量至少在250万词以上,那么法律英语领会式词量在9 000词以上,复用式词汇在3 200词以上。�
  这一教学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英语语言基本技能。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而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法律英语阅读量大,法律英语词汇量大。但法学专业知识课程是否学得深入,是否严格按照法学专业的课程标准开课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与此同时,这一教学培养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法学专业知识扎实,而且英文表达流利,能与学生交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重点与语言重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因而,一般的法律院系难以实施和推广这种模式。�
  
  六、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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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与培养模式的调查分析,我们了解到三种的教学模式都在朝复合型专业(法律英语)目标努力,但复合程度都不一样,各有特色,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对法学复合型专业实用人才的需求。在探讨所有的原因过程中,除了学时得不到保证、师资力量有限、教材陈旧落后外,最主要的是没有一个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要求标准。�
  三种不同的教学模式在有师资保证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各自的教学时数,授课门数,法学与基础英语的课程比例后,形成共核,达成相近一致的教学要求标准是可能的。法学英语的教学总时数在350-400学时之间,法律英语阅读总量才能达到300万词-360万词,领会式词汇在3 600-4 500词之间,复用式词汇在1 200-1 500词之间。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英语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要求,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要求。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要求。复合型专业毕业生的英语词汇总量应在8 000词以上。�
  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修订现有教学大纲。在法学专业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30%-40%的课程,即4-5门专业课必须用英文原版教材,用英文讲授。�
  修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将“专业英语”设专项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增加到150学时,并进一步细化法律英语听、说、写、译的的课型要求,因为仅“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还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修订《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进一步强化专业英语的课程比例,将英语专业教学要求分为语言理论型和专业英语型两个教学培养模块,专业英语型模块不开设语言学理论和文学课程。�
  实现这一教学培养目标的关键因素是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即便是北外、上外、广外、人大、中政大、北大、清华、复旦这样的名牌大学都感师资紧缺,其它一般院校更是极其缺少。弥补的办法是鼓励英语教师报考法学专业,然后教授法律英语,或提倡法学专业青年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暂时聘任外籍教师讲授法律英语课程。广东省的做法是要求高校目前35岁以下的非英语专业的青年教师通过自学、培训、进修攻读学位来提高英语水平,到2010年基本达到全用英语进行部分专业课授课。重庆大学已经开始了对其他专业教师进行英语培训。许多法律院系也把眼光瞄准了英语教师。�
  实现这一教学培养模式的基本保证是更新法律英语教材。法律英语教材应分为语言技能类和法学知识类。语言技能类的法律英语教材,不仅仅是“阅读理解”教材,而应该渗透听说写译内容,或分别编写听说、写作、翻译教材。法学专业知识类教材,不应该是盲目引进,而应该是有选择地引进,加注中文章节介绍,或国内学者根据国内教学体系自编英文法学教材。在执行了英语教学培养模式的目标后,如何检验实现了这一课程标准则要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来衡量,才有具体的数据指标。�
  总之,实践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达到教学要求标准的基本途径是:修订和完善现行教学大纲,制定新的统一标准。如果同时修订三个教学大纲确有困难,则可另行制定一个《高校法学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明确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供各校参照执行。这样更容易操作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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