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摘 要:目前,我国地震灾害形势极为严峻、损失巨大,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地震风险;
巨灾风险;
地震保险制度

 

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从60年代起基本每隔5年就发生一次7.0级左右的地震,使我国经济社会蒙受了重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险制度已尤为迫切。我国现行的地震保险制度还存在缺陷,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仍然是灾后重建的主要方式,由于财力有限,对灾民的补偿只能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单一的财政直补模式已妨碍了地震保险业务的发展,也不能适应我国灾情复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防震减灾的任务是要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一、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地震风险时刻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是多地震和多震灾的国家,我国只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大陆7.0级以上地震的35%发生在我国,占1/3强。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
有50%的国土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共发生11次地震成灾事件,造成约208.4万人受灾,地震灾害总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6.3亿元;
2006年发生5级以上地震14次,使66.7万人受灾,共造成损失约8亿元;
2007年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6次,造成损失20.2亿元;
2008年5月间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和多次余震,陕、甘、宁、青、滇等省区震感强烈,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不可估量。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累积,地震风险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也在不断上升。据测算,如果唐山大地震发生在现在,将会导致6000多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美国著名的巨灾风险模型公司曾根据地震风险模型进行过测算:如果发生一场250年一遇的大地震,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特大城市仅保险财产而言,损失就可能达到250亿美元。面对如此巨灾的威胁,我国社会财富的积累需要积极应对地震风险的考验。当前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缺失,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分散和转移地震风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作用。

(二)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现实选择

汶川地震凸显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商业保险在赔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反映出地震保险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地震保险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目前我国的地震风险可以附加到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但四川等地的保险公司95%以上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都没有附加地震责任。地震保险的覆盖率、投保率和赔付率长期偏低,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汶川地震发生后的保险赔偿只占总损失的极少比例,绝大部分由企业和个人自我承担,并最终由政府给予部分补偿。这会大量消耗经济增量,由此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再次警示了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这方面的国际经验是在地震高发地区推行强制保险,以增加业务量来解决承保能力不足和赔付水平过低等问题。我国应该尽快以地震保险为突破口,全面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本着广覆盖、小保额、量力而行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方案。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

(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淡薄,地震保险的投保率极低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水平低,企业和居民投保地震保险的意愿不强。汶川地区已累计倒塌房屋1400多万间,但已接到报案的约为14万间,仅为1%,说明该地区参保人数极为有限。大多数人总是倾向于低估地震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总是认为补偿天灾人祸的责任在政府,面临风险的人们总是试图从社会、朋友、慈善组织或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这是我国地震保险购买力长期低下、业务拓展乏力的重要原因。1988年我国企财险和涉外财产险的基本险就包括地震责任,但根据国际惯例这种巨灾不应包括在基本责任范围内。1995年包头发生地震,经济损失达40亿元,保险业赔付了2亿。随后,我国将地震风险从基本险责任中删除了,从2000年起保监会曾多次下达通知,企财险不得扩展承保地震责任。现在我国只有“大地解忧”和“居家无忧”两项业务是专为地震风险设计的,需要层层严格审批,经办公司的费率浮动权也很小,而且其2/3的储备金都上缴财政了。如果没有法律和财税优惠政策以及提供经营费用补贴等措施来撑腰,保险业根本不能以小搏大,冒险扩大地震保险业务,从而使我国地震保险市场长期处于失灵状态。

(二)地震风险责任巨大,保险业无力独自承受

保险人在经营地震保险业务中必须遵循风险大量和风险分散的原则,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地震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地震保险是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局部风险进行分散来补偿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即千家万户帮一家,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从风险分类角度看,地震是最典型的巨灾,同一区域内的房屋、厂房和汽车等财产的损失是分散的,风险分布是均匀的;
而地震会造成受灾地区众多的财产同时遭受损毁,风险是高度集中的。由于地震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可能在同一时点覆盖几个县甚至好几个省区,导致大量保单同时发生巨额损失。所有风险单位都面临着同一个致损事件——地震,这是一种极端形式的非独立风险单位的集合,属于保险人必须避免的极端情况。例如,地震发生时山崩海啸、房屋倒塌、煤气爆炸、电线起火、化工厂爆炸、大型建筑物连片倒塌以及堰塞湖移位等等异常灾害往往同时发生,彼此影响、愈演愈烈。地震风险的小概率瞬息之间演变为巨额的经济损失。面对如此状况,别说是一家公司就是整个保险业恐怕都不能在同一时点承受如此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保险人在经营巨灾业务的过程中总是面临着扩大还是控制承保面的矛盾:一方面保险人需要集合大量标的物来分散风险;
另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标的物越多,巨灾风险就越集中,风险就越大。这就要求保险人采取有别于普通财产险的经营及资本运作策略,提前预存大量的准备金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

三、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地震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客观地讲,汶川地震将会唤醒公众的保险意识,地震风险也会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共摧毁了10万座房屋,遭灾的家庭不仅要负担房屋贷款,还要承担新建房屋的费用,由此在日本引发了抢购地震险的浪潮,使日本地震保险的覆盖率达到20%。有研究表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风险信息的显著性和可追溯性,公众会异常关注该风险发生的不利后果,投保愿望异常高涨。所以,国家应该抓住时机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开展地震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也需要借助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地震保险业务的扩大与普及。其中,将保险知识引入校园,让孩子从小学习如何应对风险、如何处理可能遇到的危机,是夯实地震保险教育基础的重要环节,我们不应该忽视每个孩子对家庭投资(包括买不买保险)的深刻影响。在日本和新加坡,地震风险与保险知识早已融入到学校教育中了。近日,广东省教育厅会同保监会向全省3300多所中小学赠发《风险与保险科普知识》图书51万册、广西政府办公厅也向所有家庭免费发放了《公众防灾避险应急手册》,这是国内首次公开发行、由政府推动、面向公众的保险知识读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指出的是,提高防震意识是应对地震灾害的主要环节,美国地质调查局及教育部门多年来始终坚持对公众及在校学生进行地震知识的教育,普及地震灾害中自我保护意识,加州的中小学在每个学期开始时都要求学生准备一个地震应急包交给学校统一保管,包括必要的药品、干粮及与家长及外地亲属的联系方式等。日本把预防灾难和应对灾难看得同等重要,在灾难出现之前就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目前,日本举国上下都在防范东海大地震,争取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把地震和海啸损失降到最低,这种认真、务实的作法可以把地震等巨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努力提高全国各地的抗震防损能力

多年来,我国在城镇建设、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严重忽视了对地质和气象灾害影响的研究和论证,致使地震保险的承灾体(可保财产)具有高度的安全隐患。商业保险难以介入地震风险领域的一个原因是承灾体的脆弱性,使其无法满足可保条件。我国众多地区抵御地震灾害的设防水平偏低,使风险发生的频率太高、损失太大。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加之不重视区域安全协调发展问题,在地质风险高发区也兴建了城镇,在不该建设的地方也开办了大量工厂企业。我国地震高风险区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已有的承灾体也已无法回避地震和洪水等巨灾风险的威胁,所以一旦发生灾害则损失惨重。有效的应对策略是降低承灾体的脆弱性,提高灾害设防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我国应该高度重视区域开发与安全建设的互馈关系,也要认识到亡羊补牢的重要性。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地下有一个断层,可能会造成一场毁灭性的大地震。为此,市政当局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严格的建筑防震标准,甚至给建筑物换上可以活动的地基,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是美国人务实精神的集中写照。在每年汛期之前,新西兰的保险公司都会对重点防汛地区的客户进行专项风险查勘,提供有针对性的防灾管理资料,组织防灾训练,提供各种防灾器材,协助建立风险预警制度。所以,我国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应该承担起改善承灾体性状、强化免疫力的重任。宝鸡市供电局多年前就开发出输电线路覆冰融化技术,在电脑上发出指令就可以自动除冰,今年冰冻灾害期间其输电线路安然无恙;
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为承保的家禽注射疫苗、与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合作防范雹灾等工作,成效显著。

(三)加强地震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目前,我国对地震保险承保能力、分保技术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1986年由国家地震局牵头多部门综合分析了我国的地震灾害和损失的分布状况,测算了地震风险最大损失情况,提出了地震保险方案,绘制了我国地震保险纯费率图,勾画了我国地震风险保险框架。但是,多年过去了,口号似的东西比较多,大多停留在研究层面上,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上都不到位。而要将这些研究成果转化为应对地震风险的技术和策略,还需要各部门加深交流与合作。只有具备了科学的灾害评估理论和技术,地震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才能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才能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实施多元化策略,全方位化解地震风险

地震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风险,具有极高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地震风险引起的个体损失与理赔之间有密切的关联,这与大数法则相冲突。地震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冲击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的发生,这又与保险风险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的特点相矛盾。因此,地震风险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并引发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风潮。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美国由于巨灾风险而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占比为6%,地震等巨灾损失是保险公司破产的第三大原因。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将部分风险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移出去,降低自留风险。由于再保险公司同样面临着巨灾的威胁,遂将目光转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以实现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国际经验显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巨灾保险承保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也就是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各种巨灾风险连结产品。上世纪90年代美国等国借助巨灾风险证券化来化解巨灾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为我所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不能为巨灾风险产品准确定价,还需要国家的全方位的支持。

(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

目前,美国、日本、新西兰和土耳其等地震灾害较重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认真学习其成功经验对从容应对巨灾风险,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提供了一条通道。土耳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手段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并且获得了多方面的资助,使很多贫穷家庭也能买得起保险,有效地拓展了地震保险的覆盖面,这一点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土耳其处于欧亚地震带上、地震高发,国力和经济发展状况一般,如果没有国际组织的资助,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地震保险体系是有很大难度的。国际经验表明,地震等巨灾发生后国家仅能提供低息贷款为灾区重建服务,补偿是有限度的。所以我国必须首先对城乡居民的最主要财产——房屋和运输工具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以利于灾后重建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该是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参与和分担损失的。首先国家可对此进行财政扶持,由政府开支设立专项保险基金;
其次可采取行业联保、互保等方式分散风险,及向国际市场办理分保;
最后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销售衍生产品以化解地震风险。

综上所述,汶川地震使我国对地震风险问题有了新的警觉和反思,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地震保险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杨薇,政府主导取代商业化才能推广地震险,上海证券报,2008.5.19.

2、朱孟骅,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中国保险报,2008.5.5
3、王玉,美、日两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保险研究,2008,6.

4、曾立新,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保险研究,2007,6.

5、苏亚拉图,论构建我国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紧迫性,贵州社会科学,2008,6

 

 

作者简介:苏亚拉图(1965—),男,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教师,高级讲师,1987年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学院金融系,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实务。近年来,在《内蒙古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集团经济研究》、《北方经济》、《前沿》、《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华北金融》和《内蒙古金融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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