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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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第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

 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