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总结

根据《普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普洱调查队、普洱市监察局、普洱市司法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调查的通知》(普统统发〔2010〕31号)和(普统发〔2010〕3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开展此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我县根据本次执法大检查相关规定,于2010年6月中旬成立了景东县《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县统计局局长陶明震担任组长,各联合单位责法制工作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该项工作。同时制定了《XX自治县(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实施方案》指导本次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二、自查情况

全县共参加统计法检查单位75个,全部进行了自查工作,自查中布置2008年和2009年相关指标,从单位上报情况看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
共发现迟报现象7起,没有出现连续迟报行为,也没有打击报名统计人员行为,上报情况中未出现有关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纂改统计资料,为没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本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更变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和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调查对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全县共查出聘用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料从员从事统计工作11人。

三、执法检查自查中工作情况体会

从本次执法检查中深刻体会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很有必要。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形势变化,单一化统计上报体制被多化经济格局打破,给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提高法制观念,依法统计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统计人如何利用统计法律武器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直得共同商议。从我县情况看,通过这次大检查对提高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有很大帮助,检查自查期间,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上报,没有出现不报现象。

自查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上报汇总情况也比较良好,但主要工作还须在抽查中进一步落实。

 

                      XX自治县统计局

                       二0一0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