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社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市区联社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联社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林权证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我社立即对本辖区的三个自然村进行调查,现就需求和可行性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        我社地处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下辖北台、富家和岭下3个自然村,是联社九家涉农信用社之一,到目前为止,北台和富家2个村的林地没有进行林地改革,没有分给农民个人,产权仍归村集体所有,不具备贷款的条件。只有岭下村的山林分到农户个人手中,但这部分山林基本上都是扩叶杂树林,规模小价值不大,基本上也不具备抵押的条件,无可操作性,经过本次调查,农民无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
二、        根据联社要求,具有如下建议和意见。
  1、在我社辖区内目前无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
  2、林权抵押贷款的对象应是成片具有一定发展的山林的农户在资金周转不足,需要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时而发放的贷款
3、林权抵押的期限应适当,符合树木的生产周期,最好应归入中长期贷款,利率应高于一般农户贷款。
4、国家为了鼓励农民发展林业,对用山林抵押的贷款应给予适当的贴息政策,一方面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保证贷款利息的及时给付,维护信用社的利益。
5、用于抵押林地的范围,只能是具有国家下发林权证的山林,且在有权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的资金额度内发放贷款,从而保证贷款能够到期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防止出现风险和损失。
6、由于林权地押属于新生事物,没有成功的经验,建议在开办时要求抵押人到有权部门进行评估登记,由于林地的管理和损失的可能性大,建议抵押率不高于30﹪为好。
7、在办理林权抵押的过程中,评估部门和登记部门要承担评估结果和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责任,防止人为的道德风险和损失的发生。
8、由于林权抵押具有不便管理、不便看护、易丢失、易受火灾等的不利因素,建议在办理此类贷款时让抵押人参加山林财产保险,防止抵押权的灭失。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林权证、采伐证、评估报告,并审查其真实性,在有效资产和额度内,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跟踪检查,掌握贷款的使用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确保贷款安全。
以上就是本次调查的结果,由于水平有限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