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稳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及时妥善解决各类信访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为目标,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按照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和措施,把依照政策和法律妥善解决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落脚点,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越级访、集体访,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建立机制,强化制度,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把信访工作逐步纳入依法、有序、规范的轨道,最大限度减少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访和非正常访,确保全县社会政治大局和谐稳定。
    三、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报送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坚持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相结合,特别要坚持日常排查,排查出来的问题落实“四明确”的要求,一般问题一般干部分包,重要案件领导分包,并限期解决。各单位每月要将所辖区及下属单位的信访稳定情况(领导干部分包案件解决情况)由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一把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25日前,由专人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要在30分钟内上报县联席办。  

(二)领导研判、安排制度。县信访局对通过各条渠道排查出来的各类信访隐患、苗头分类汇总,建立详细台帐,采用打捆交办和单独交办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乡镇的问题交由乡镇办理;
属于部门的问题交由部门办理;
属于部门之间或部门与乡镇需要协调解决的,由信访局拿出初步意见,呈报主管部门和分包乡镇的县级领导审定,以确定主办及协办单位后,交主办单位办理,县联席办负责督导落实。  

(三)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  

1、县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每周二为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开接访日。县委书记、县长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公开接访,其他县级党政领导每周二轮流接访。县委书记、县长每季度至少分别安排一次下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下访。各乡镇和有信访任务的县直部门每周二都要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到县信访局陪访。  

2、科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县直部门领导干部下访与群众工作站相结合,按照工作站要求进行;
乡镇领导干部到所分包的村下访,每周至少一次约访。    

3、现场接访制度。凡发生进京、赴省、到市、来县集体访或遇到紧急、重大信访问题,涉案乡镇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分包县级领导接通知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接访,及时将群众劝返,并尽快限期解决。  

(四)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各单位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直各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分析信访工作形势,排查重大信访问题,落实工作责任,督查督办信访案件;
各乡镇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信访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议定案件有具体措施及明确的处理意见。乡镇、县直部门信访工作专题会议要形成纪要,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包案制度。县信访局对各种信访案件进行分类,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县级领导包案,一般案件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包案,所有案件一律实行“四明确”责任制。

  

(六)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县联席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县级领导分包信访案件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七)月倒排制度。县联席会议每月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信访发生量进行倒排,对于倒排在后两位的,第一次给予一票否决警示,连续两次的进行一票否决,并责令单位一把手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八)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分别对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免谈话、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瞒报、迟报、漏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或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起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3、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来县缠访和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甚至出丑滋事的。  

4、发生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后,有关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并有效开展工作,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的。  

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信访提出的意见的。  

6、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五、认真开展依法治访工作  

(一)对非正常到市、赴省访人员,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制教育,在信访人做出不再违法上访的书面保证后,再调查处理其反映问题。  

(二)对重复到市、赴省非正常访人员或在越级访中出丑滋事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三)对非正常进京访人员,组织、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进行越级访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在上访过程中发生过激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呈报劳动教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越级上访人员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路费、手续费等),均由信访人担负。  

六、加强考核、督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
分管领导负主责,具体抓;
其他领导领导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建立考核制度。由县信访局对各乡镇、各部门建立信访稳定工作档案,作为责任考核、单位考评、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凡因发生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出丑滋事,受到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年度内不考虑提职晋级和奖励。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办、政府办和信访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信访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真督实查,要帐较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