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活动成果,规范矿产资源利用,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综合整治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201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为前提,坚持“预防与查处并举,查处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预防、查处、规范”紧密结合的执法机制,进一步维护全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镇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XX镇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计永成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方满全  镇党委副书记

朱文东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马伟绩  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成  员:章青东  镇国土所所长

陈  刚  镇党政办副主任

万开云  镇纪委办主任

邵  坤  镇司所所长

张  翔  镇安监站站长(企业办主任)

伏磊刚  镇环保所所长

王现华  镇林业站站长

邵刚祥  XX供电所所长

方  春  滇东电管所所长

李向文  板桥工商所所长

郑光强  镇综治办副主任

各村(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所,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章青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集中整治,有效消除矿山安全事故隐患,规范矿业权市场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的重点是: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包括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超深越界采矿、不按开采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
集中打击非法开采反弹现象严重矿区的非法采矿行为,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采矿行为。

四、步骤与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1月开始,至3月末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一1月10日)

镇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集中整治行动的有关工作。

(二)清查关闭阶段(1月11日一1月31日)

一是对现有的矿山开采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逐个登记,分类造册。特别是非法开采的矿点,要把矿点位置、名称、矿主姓名、非法开采的矿种等详细情况登记清楚。二是对现有的采矿权逐一进行清理,摸底排查,对越权发证、未经批准以租赁、承包或合资、合作等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持过期采矿权采矿、超深越界开采和不按开采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分门别类造册,进行登记备案。三是对现有的探矿权进行逐一清理,摸底排查,对以采代探、圈而不探、持过期勘查许可证探矿、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投入和实施探矿及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分门别类造册,进行登记备案。四是对清理排查出来的问题,召开案情分析会,集中进行会审,按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一般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的原则,依法逐一查处到位。对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向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2月1日-2011年2月28日)。在停产整顿和自行拆除阶段不停产整顿、不拆除的企业和非法采矿点,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2011年3月31日)。领导小组对集中整治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五、责任分工

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具体承担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
检查指导各项措施的落实;
负责依法处理矿山企业的违法开采行为;
负责对越界开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鉴定处理工作;
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使矿业权审批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派出所:负责严厉打击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
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重大破坏资源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矿山治安秩序,处理整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检查火工器材供应管理,处理使用火药器材非法采矿的违法责任人。

工商所:负责检查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情况、经营内容和登记是否一致;
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
对无证、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及时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林业站:负责对造成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少批多占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并组织开展植被的恢复工作。

  安监站:负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闭,并通知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供电所:负责加强全县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供电或转供电,对非法矿井(窝点)的用电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供电的要及时拆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司法所: 负责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综治办: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进行。要把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作为我镇发展矿业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镇专项行动办公室要

加强协调,精心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增强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或暗访的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案件查处和突出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