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调研报告

人们贯用“祖国的花朵”一词来形容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一种措手不及的扰乱,已成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目前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所谓的未成年人指的是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群,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八周岁的触犯《刑法》对部分或全部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2002年1月—2005年12月,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48件75人,现列表如下:

 表一

从上表我们不难看出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长。三年以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尺度是越来越严,但数量却在逐年增多。

2、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趋势较明显,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2003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均16-18周岁,而2004、2005年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率则高达36.4%。

3、在犯罪形成上,共同犯罪占有不小的比例。

4、犯罪动机较单纯,作案手段简单,多为随意性。笔者查阅了近三年的卷宗,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很单纯,如大多数抢劫、盗窃案件的未成年犯只是想搞点钱上网、吃饭,有的暴力性犯罪则是无策划、无预谋,只要一人“召唤”,而其他参与者为了哥们义气则不假思索、不计后果地积极参与。

5、犯罪类型较单一,以侵犯财产、侵犯人身为主。如我县2003—2005年间办理的案件中,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案件占总数的90%以上。

6、未成年犯的学历普遍不高,且多为无业青年,我县2003—2005年起诉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的学历89%为小学到初中,且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未毕业,只有极少数为高中学历。

二、我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三年以来,在院党组和上级院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我院公诉工作除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外,还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我们遵遁从轻从快的原则。我科于2003年订的工作细则中规定: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办案期限一般不得15天,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30天。

2、凡是我科公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均得到了有罪判决。

3、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由专人办理的制度。鉴于未成年犯的思想特征,我院公诉科于2003年10月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办理的制度(详见我院女检察官协会宣传材料)。

4、充分行使地行使了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权。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因此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那些主观恶性较轻的、行为性质危害不大的,对其免除刑罚能够达到教育或挽救的目的,我们一般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也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但考虑到高检院公厅的不起诉预警线,我们不得不变更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2005年我们在办理陶某抢劫一案中,就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落实了案后帮教制度,在三年的工作中,我们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充分行使了我们的量刑建议权,建议法院对其实行缓刑,并全部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法院判缓刑后我们不是不管不问了,而是实行案后帮教,我们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主动与未成年犯的父母和学校、社区、派出所联系,共同商讨帮教措施及校正管理方法,并与之形成帮教网络、定期回访。三年来,凡是我科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告被适用缓刑的无一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

三、公诉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不起诉率阻碍我们行使不起诉权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检在报告中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这句话的法律意义深远,但我们在现实办案中却遇到了困难,高检院公诉厅考评标准中对不起诉率有着严格的控制——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不能超过2%。不起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自由裁量权,可公诉厅的这一规定,迫使我们不太敢使用这项权利,导致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比如说某一未成人犯罪案件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作不起诉处理时,但此时我们只能靠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建议法院判缓或判免于刑处,这在某一程度上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令人振奋的是上级检察机关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已取消了不起诉率的考评机制。

四、关于未成年犯公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1、公诉工作应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制度(详见青少年维权岗材料)。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都相当重视,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应充分地参与到综合治理工作中来,除了打击犯罪,还应预防犯罪。具体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例编成小册子,送给学校、社区当教材、当作案例宣传法律,让未成年人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捕诉合一机构,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重新建立一个机构,让批捕和起诉在一起办公。在实践中,有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批捕阶段因案件的需要,对其实行了批准逮捕而到起诉阶段发现其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危害程度不大,又建议法院对其实行缓刑或者直接决定不起诉,笔者认为这就是捕、诉分离制度的缺陷,假如批捕和起诉同是一个机构,在批捕的时候我就会考虑到该犯在量刑时可不可能判缓刑,如有可能判缓刑,就不捕,这样不但节约离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避免了未成年人在羁押时的重复感染,因为我县看守所对于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不是分押的,笔者就遇到好几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很好,到起诉阶段则对整个作案事实全盘否认,这从一侧面说明了重复感染的危害性,因此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的人格特征,特建议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捕诉合一的办公机构。

3、建议公诉厅重新制订考评标准中关于不起诉率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应充分适用不起诉权,在适用不起诉的标准上,应从数额、情节上都应比成年人更为宽缓,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尽早地走上社会,成为和谐社会中的一员。但在实践中,我们在对未成年犯适用不起诉时往往会考虑是不是会超过公诉厅的2%的标准,让我们缚手缚脚,不能充分适用不起诉。笔者建议在适用不起诉时,除应遵循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外,对下列案件可作特别处理:①对于未成年人被胁迫、教唆参与犯罪的,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②对于未成年参于临时起意的共同故意伤害案件,是轻伤害,都应作不起诉处理是重伤害的只需起诉主犯而对于从犯可作不起诉处理。③对于团伙性抢劫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中对于不是主犯的可作不起诉处理。④对于团伙性盗窃案件中,除首要分子其余的均可作不起诉处理。5、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参与的犯罪案件中对不是主犯的未成年人可作不起诉处理。

4、建议在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人格特质、思想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思想动态反映了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全面收集可以反映未成年犯人格特质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证据。通过调查,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小的、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在押的笔者认为可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强制措施。

5、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制度,我院自2003年10月份以来,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办理,已收到了明确的效果,下一步笔者建议应进一步调研、完善该制度。

6、充分发挥量刑建议权,在现有体制下(捕诉分离),笔者认为应更进一步发挥量刑建议权,让未成年人早一步走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想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祖国的未来是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