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范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坚持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把握严和宽的适用条件,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谈谈对以下四类犯罪嫌疑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些体会,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适用

故意伤害案件过去曾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我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此类案件呈下降趋势。在实践中,我院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谅解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刑事和解为主

(1)对于因经济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应以刑事和解为主。这一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及城市的邻里之间,其发案事由多为生活琐事,但矛盾一但激化,双方情绪都难以控制,最终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这一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都不大,多为激情犯罪,而且当事人双方多为熟人,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当事人双方会因此而结怨。这样的案件笔者以为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或同意调解,公、检、法三家都要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在公、检、法三家三个环节中,在哪一环节达成调解,诉讼就应当在哪个环节终止。如2006年4月份我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停放汽车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遂从车内取出刀将对方砍成轻伤。在审查批捕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据此我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2)因生活琐事而引起的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的案件也应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目前理论界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应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这一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遇事一般不细考虑,将人打伤后,就后悔了,而被打的人一般不是邻居就是亲戚,彼此之间也无冤无仇。这一类案件,虽然后果较为严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如果调解到位,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致他人伤害的案件应最大限度适用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因其人格特征没有定型,决定其行为有着突发性、偶然性和不固定性,但其可朔性很强。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因为其好胜心强、自制力较差导致,一般是初犯、偶犯,如果对其定罪科刑,不仅会造成羁押期间“交叉感染”,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逆反心理,给教育改造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导致其再次犯罪。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三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是从宽处罚的原则;
三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这些轻缓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适用刑事和解。如建立强制措施从宽制度、最大限度适用不诉制度。对于可捕可不捕之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去年11月份我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我县某中学的初三班在校学生,刚满16周岁,因一个篮球与同学发生纠纷,晚自习后,双方在校园外发生斗殴。王某持水果刀将对方刺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其家长积极给伤者筹措医药费,但因伤者父母到公安机关吵闹,公安机关将王某报捕。在审查时,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为在校学生,成绩较好和平时表现都较好,且为初犯、偶犯,其家人积极赔偿医药费,王某本人有悔罪表现,而且被害人一方挑起斗殴,有明显过错。所以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没有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捕决定,让其返回校园读书。

2、对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恶劣,造成他人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从重从快处理

(1)对于那些找人帮忙故意伤害他人和帮助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伤害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生活中有这样两类人,有的人自认为自己“混的好”,喜欢帮人“平事”;
有的人自认为自己“路子野”,认识的人多,认为有钱什么事都能“摆平”。这些人在和他人交往过程中一旦觉得自己吃亏了,就拿钱找人“摆平”。对于这两类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即使赔偿很到位,轻伤也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重伤也不能适用缓刑。可能有人认为这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这不但没有违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还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类犯罪嫌疑人虽然和因为琐事而导致他人伤害的人造成的后果一样,但是他们的主观恶性比他们大的多,试图以自己的一套规则来挑战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应也大的多。如果不给予严厉打击,将会助长这些人嚣张气焰,将使和谐社会出现更多的不和谐的音符。

(2)对于那些危害一方、称霸乡里的人指使他人或自己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案件,不但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还应从重从快处理。对于这一类案件,我们的做法是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并建议法院应从重判决,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如我院在办理刘某涉恶一案时,就坚持这一指导思想。刘某在当地为非作歹多年,涉嫌五个罪名,当地方圆十年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甚至在公安机关在找被害人要求其指控时,还有许多被害人躲着不愿指控。为从重从快办理此案,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我院派出得力干警,在公安机关立案伊始就提前介入此案,指导侦查,固定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侦查监督科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很快就完成了批捕工作;
案件进入到起诉阶段时,为将此案办成铁案,公诉科工作人员走遍被告人所在乡镇的的每一个村庄,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因为有很多被害人慑于犯罪嫌疑人的淫威不敢指控),很多被害人被公诉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感动了,很快提供许多证据材料。经过刑事检察人员的努力,被告人刘某一审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二、对“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适用

“两抢一盗”即盗窃、抢动、抢夺案件,历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县2007年两抢一盗案件占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的73.96,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的方针,为遏制侵财性案件高发势头,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结合我县实院情况,对两抢一盗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宽严下济的刑事政策:

1、对此类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快速快捕,对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建议法院判实刑。

2、对其中的惯犯、手段恶劣、拒不退还赃款赃物的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处理。如我院2006年在办理黄某抢劫一案时,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都认为黄某构成强迫交易罪,我院主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黄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黄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强迫交易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3、对于盗窃案件应总体从严打击。近几年来,盗窃案件虽然在刑事立案中排名第二,但它的发案率可能是最高的,基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考虑,笔者认为处理这样的案件总体方针是从严打击。

(1)对于流窜作案的,应视为情节严重,提高一个档次量刑;

(2)参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团伙,应视为情节严重,提高一个档次量刑;

(3)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应视为情节严重,提高一个档次量刑;

(4)对于盗窃罪的累犯应特别处理,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应相应提高一个量刑档次;

(5)盗窃案件的证据只要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可。盗窃罪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是秘密的、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去盗窃的,也就是说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其在现场被抓的那一次,还应被认定为未遂,按法律规定,除了盗窃文物和数额巨大,未遂有可能定罪外,其他未遂一律不定罪。因此对于盗窃罪的证据,笔者认为只要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罪;

(6)建议最高检制订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坦白可减轻处理。按照最高法、最高检现行司法解释,对于那些自已供认犯罪(同种犯罪事实),按照现行法律只能从轻处罚。而盗窃案件因为其秘密性,犯罪嫌疑人要不说,“撒旦”也不会知道,因此鉴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性,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的角度出发,建议最高检制订司法解释,规定对坦白的盗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

三、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适用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我们将作为不捕、不诉的重要考虑因素。但交通肇事案件这几年一年比一年多,去年该类案件数在我院“闯入前三甲”,全年受理26件26人。对于过失犯失,大多数人都认为应给“过失一个宽容”。但个人认为对于过失犯罪,应灵活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可这样操作,过失犯罪若比往年有明显上升,就应“严”一段时间,若下降了,就可“宽“一段时间。另外,笔者建议最高检、最高法应出台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一律不得适用缓刑。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

最高检及最高法都相继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理,我院在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时严格执行“两高”规定。我院办理未成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对介于可捕与不捕之间的坚决不捕,对一贯表现好、积极向上的在校生,或者是初犯、胁从犯、从犯,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给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如我院在办理王某等抢劫案时,就曾建议公安机关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宁某、张某作撤案处理,据回访信息表明,社会效果较为明显。

总之,笔者认为,从刑事政策的走向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步体现“轻者更轻、重者更更”的思想。其目的是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处罚,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轻”,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
“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所以,在我们以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正确理解“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适用范围,保证宪法精神的落实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实现。

(作者单位:**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