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管资格,新会计法 《会计法》在“资格刑”应用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又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独看这两个法条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将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分析就会发现这里面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