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政府环境审计

  摘要:人类社会不应以破坏污染生态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必须实施环境审计。审计人员通过环境审计,可以对政府和企业履行环境管理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证。本文阐述了我国政府开展环境审计的实际情况和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强化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措施。
  关键词:审计 环境审计 政府审计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 一 )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在环境问题上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为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工作,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都有必要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掌握企业环境的现实状况,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业绩,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并据此了解宏观调控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为以后的政策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环境情况和环保形象,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而环境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环境管理责任,揭示违法行为,促进和加强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理论上讲,无论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环境审计。但纵观世界各国已经开展的数以千计的环境审计项目,绝大多数由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政府是环境项目的重要投资者。由于环境保护项目大都投资大、回收期长,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对于市场机制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环境问题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政府必须发挥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政府自然成为环境项目的重要投资者。而政府投资者的地位也决定了政府审计机关自然成为环境审计的主体。二是政府审计机关具有极强的权威性。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体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又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政府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执行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检查,可以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直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具有极强的权威性。
  ( 二 )政府环境审计的意义政府环境审计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环境审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自然环境是人类进赖以生存的载体,人类社会的进步应当实现经济增长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而不应以破坏污染生态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发展。因此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增长。审计机关作为宏观调控的组成部分和高层次的经济监督系统,有必要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中发挥作用,通过环境审计揭示出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上、环保项目实施、环保资金利用上存在的问题,在更高一个层次上对各组织履行环境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促使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环境审计有助于评价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对环境实施管理,这已成为政府和企业不可推卸的一项社会责任。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各级政府都投入巨资推行了许多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环保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提高,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微观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开始关注自身环境影响环境效益方面的问题。同时,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民主意识也大大增强。越来越渴望获得政府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效率和效果方面的信息。但政府和企业的这些环境保护活动是否科学有效、环保资金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环境管理的整体状况如何等等,是社会公众迫切关注的问题。而环境审计的开展能确保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环境审计,可对政府和企业履行环境管理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证。政府和企业也需要通过环境审计解除自己的环境责任,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3)环境审计有助于督促我国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目前已颁布了17部环境保护法律、19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7个环境保护规章、10个环境质量标准、39个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有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6个其他环境标准。我国环境保护的滞后,并不是缺乏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还非常普遍,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快速增长的不良现象还难以遏止。环境审计能够充分发挥其独立监督作用,揭露和查处破坏浪费资源、造成国有资源流失和危害资源环境安全的问题,加强对资金使用、政策实施和政策目标实现状况的分析评价,促进资源节约、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保证环境政策、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轨迹
  ( 一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环境问题,致力于通过环境审计对各国可持续发展施加影响。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为了促进审计工作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作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15届大会将环境审计作为重要议题,并在其《开罗宣言》中明确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其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会后发表了《在国际环境协议审计方面进行合作的指南》和《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草案)》,对环境审计进行了相对比较成熟的阐述。经过五年多的工作,2001年初,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向各成员国印发了该指南。《指南》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国际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二是环境审计实务与方法;三是建立环境审计技术标准。至此,环境绩效审计开始走向规范化。2003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在波兰召开的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废物管理审计》,并于2004年正式发布。2004年国际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将《环境审计与合规审计》作为正式文件提交布达佩斯大会审议批准。 该文件的目的是解决审计人员在合规(包括财务和符合性审计框架下检查环境问题所面临的困难。该文件阐述了如何在最高审计机关的财务和合法性审计中引入环境审计的内容。 除了对于环境审计理论的研究高度关注外,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还充分注意到了环境保护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其制定的2002年至2004年工作计划表明,目前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起来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二是对环境政策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审计,三是对国际环境协定进行审计。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已有的指导性工作文件和各区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是近几年开展较多的活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如何在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方面开展合作》,在该文件的指导下,一些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一些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 (刘达朱、王本强,2002) 。2010年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在广西桂林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会议进行了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2011年至2013年工作计划讨论、气候变化审计专题研讨、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课题讨论等。
  ( 二 )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于1991年提出了“生态审计(ECO-audit) ”和 “生态认证(ECO-labeling)”,鼓励成员国和成员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参与生态审计的都是自愿的,制造商可在该生态审计计划上登记。已经在生态审计计划上登记的制造商,必须保证进行环境审计,并对由外部的、已经认可的审计人员作出的环境声明承担义务。从而建立了新的“主管当局”,公司可向该“主管当局”申请登记。欧盟成员国必须由此而促进国家“环境审计专门机构”的建立,该机构的职责是挑选审计人员、企业和独立的单位,并赋予进行审计的权力。已在生态审计计划上登记的公司将被赋予可以使用“生态审计标志”的权力。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来鼓励公司加入生态审计计划。对那些已经在生态审计计划中登记了的公司,成员国可以简化“主管当局”对他们在检查和控制方面的要求,并向“主管当局”提供审计报告。欧共体国家环境部长会议于1993年3月达成共识(1990年第一次提出草案),通过并发布了“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EMAS鼓励成员国企业设立环境目标和政府,并由外部独立审计师验证其执行结果,为合格的企业颁发“绿色证书”。EMAS被认为是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的第一份国际性标准。
  ( 三 )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为更好地促进不同地区开展环境审计,1998年在乌拉圭举行的第16届世界审计组织大会建议,按照地域范围设置区域性环境审计委员会。2000年10月,在泰国清迈召开的亚洲审计组织第8届大会上成立了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作为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区域性组织之一。 2005年3月28日至31日,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研讨会暨环境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在我国福建武夷山召开,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围绕“水环境审计”和“生物多样性审计”两个主题进行了研讨,会议还将就《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2005―2007年工作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2008年10月14日至23日,中国审计署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了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研讨班。此次研讨班共有来自亚洲审计组织31个国家和香港、澳门审计机关的64名代表参加。代表们就“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和“自然资源开发和能源可持续利用审计”两个专题进行探讨和交流。
  三、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审计目前主要还是政府审计在实施,环境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的历程其实也就是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历程。其发展历程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3年至1998年。这期间虽没有明确提出环境审计的概念,但在审计署开展的审计项目中涉及到一些对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事项。第二阶段是1998年至2002年。1998年审计署成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采取“积极试点,稳步推动”的做法,有意识地从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组织开展了多项环境审计,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审计新阶段的开始。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这一阶段政府环境审计积极吸收国际环境审计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环境审计的新领域。特别是近年来,审计署加大和突出了环境审计的力度。审计署在2008年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2012年初步建立起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规划提出,对资源环境的审计,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1)对土地、矿产、森林、海洋等重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的审计;(2)对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审计;(3)对企业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采取具体措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此外,规划还提出,认真履行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国职责,积极开展环境审计国际交流,借鉴国际做法和经验,强化对资源环境审计经验和案例的总结提炼,推动资源环境审计实用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运用,促进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审计署组织对18个大型火电建设项目和相关省电力建设情况、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对环渤海13市水污染防治和“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及效果进行了审计调查,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山西、河南、湖南、山东、云南、海南、西藏等地也开展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审计和调查,揭示和反映了能源资源环境和投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审计署又对2009年资源环境审计项目作出安排部署,包括:11个省、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部分省辖市土地出让金审计调查,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审计调查,长江上游水污染防治审计,松花江、珠江、太湖水污染防治审计调查。此外,审计署还将对19个省的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资金绩效情况和饮用水安全现状进行审计调查,也涉及到环境方面内容的审计。审计署还计划各级审计机关今后都将逐步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并将审计对象的视野扩展到矿产资源、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生物多样性等领域;不仅对资源环境资金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要将积极尝试从资源环境政策执行、资源环境资金使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等方面实施绩效审计。
  ( 二 )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环境审计发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审计人员及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发展纲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然而,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环境问题异常突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环境造成的损失都在千亿以上,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逐年均递增的态势,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目前, 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人们已经得到共识, 但对于如何加强环境管理以及环境审计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等问题, 人们的认识普遍不够深入。另外,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关于环境审计的审计理论研究与实践都还显得不成熟。这种状况导致很多的审计人员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环境审计的纵深推进。(2)环境执法力度不足。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而且还有50余项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已经颁布并在有效实施。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了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660余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立法的力度不可谓不强。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执法手段、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社会生活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执法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缺乏审计部门的环境审计的监督。而审计部门与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监督,无论是监督的对象,还是监督的侧重点和技术方法等都有很大的不同。在对象上,审计署环境审计的对象是公共部门,环保局环境审计的对象是污染物的产生者和排放者;在目的上,审计署环境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共部门使用环保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而环保局环境审计的目的是使污染者的行为及其结果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技术方法上,审计署的环境审计多运用检查账表、函证以及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而环保局更多采用物理观察、化学检测等技术方法。(3)环境审计内容单一,实施滞后。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发布的指南,环境审计应当采用覆盖各种审计类型,既包括环境财务审计、环境合规性审计,也包括环境绩效审计,三者从不同的侧面执行着环境审计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职能,组成了完整的环境审计。一般来说,环境财务审计侧重于审查财务报表或环境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环境合规性审计侧重于检查国内外各种环境法规制度的遵守情况,而环境绩效审计则侧重于考察和分析各种环境管理活动的绩效状况,提出改进环境管理绩效的建设性意见。我国现在环境审计的工作重点基本局限于环保资金的合规性审计,即主要鉴别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使得环境审计成为事后审计,其作用也主要限于消极防范,尚未起到对环境保护应有的促进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环境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多学科性,使得审计机关难以在环境问题发生之前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只能把已经出现严重环境问题的项目列入环境审计计划,从而减弱了环境审计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4)缺乏环境审计评价指标指引。被审计项目的评价指标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环境审计评价指标关系到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审计结论是否成立并能被理解和接受。但是选择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相当一些的环境问题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因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而造成评价困难。例如环保资金投入的成效不仅要看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节约了资金,更主要的是要审查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能耗的降低及环境质量的改善等方面,而目前的环境审计大多并未将此内容纳入评价标准,但环境质量的改善有时很难以货币来衡量,而只能采用某种技术的或实物的计量手段去衡量,甚至于有些情况下任何量化都难以做到。目前,我国尚缺乏一套有效的环境审计评价指标指引,无论是环境审计评价的角度、评价的依据还是评价的尺度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审计机关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往往依赖于自己的职业判断,各自为政,这既不利于控制审计风险,也难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及合理性,进而大大影响了环境审计的效果。(5)环境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环境审计是一�综合性的工作,环境绩效审计不但需要财务知识, 更需要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另外社会学、统计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能力结构对于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显得有些准备不足。我国现有审计人员绝大部分是会计、审计或经济类专业的人员,几乎没有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法规等方面知识背景,因而提升环境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当前环境审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完善的措施
  ( 一 )强化环境审计宣传力度 开展环境审计,必须要求人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审计人员审查监督政府、企业等单位的具体执行效果。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传播渠道,加强对环境审计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环境审计的重要性;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环境审计环保资金、环保项目、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上存在的问题的揭示,使企业在政府倡导、公众参与和市场压力中,意识到建立良好的环境管理体制、开展环境审计对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性。
  ( 二 )强化环境执法力度我国从宪法上确立了环境审计实施的法律权威性。中国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是宪法赋予的权限,它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的处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各种处罚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能够即时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和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 三 )拓宽环境审计的范围从纵向来看,环境审计的范围包括有关环保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环保措施、技术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以及环境风险评估;环保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完整性、可靠性、合理性、有效性。从横向来看,环境审计应包括自然、经济、社会这三部分,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经济满足社会持续发展需求的能力,及自然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永续能力。因此,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不断扩大污染治理措施的专项环境审计;(2)重点启动环境绩效审计;(3)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考评各级领导人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此外,审计工作不仅要经常化,制度化还要规范化。法制化是审计工作权威性的保证,可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贯彻执行审计原则;制度化是审计工作独立性的保证,审计工作只有有了一套规章制度,才能使审计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审计,维护审计的客观公正,保证审计人员独立的提出审计意见;规范化是审计工作的质量保证。所以,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既是建立环境审计机制运行的基础,又是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的落脚点。
  ( 四 )建立环境审计评价指标指引 要保证政府环境审计的权威性、可接受性,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审计机关应针对不同的审计类型和不同的审计目标,分别建立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防治的审计评价指标指引。我国在建立政府环境审计指标指引时,应考虑绩效评价的特殊性,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同时,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评价的可操作性,无论是定性的指标还是定量的指标,都应该概念涵义清晰、便于实际操作。对于可以量化的指标,应通过设置指标的方式进行量化,以便于分析、比较;而一些难以量化的、对被审计项目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和耗费,也应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进行估量,并纳入评价范围,例如揭示偏好法通过对人们表现出来的环境偏好(人们在与环境联系紧密的市场中所支付的价格或所获利益)估算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对于实在无法量化的指标,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优先实践”原则作为衡量标准。
  ( 五 )建设高素质的环境审计队伍 随着环境审计的发展,各种新兴市场的形成,管理手段日趋智能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要求从业人员除了具备丰富的会计、审计知识,还必须具备包括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法规等多方面知识。审计部门为满足上述要求应当重视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生态环境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重视吸纳环境学、工程学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环境审计队伍。对许多西方国家来说,如何培养合格、胜任的环境审计人员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如美国环境审计人员是向全社会招聘,涉及多个学科和专业,很多环境审计人员是来自多个行业的技术人员。这不仅体现了较强的专业性而且还考虑到未来审计发展方向的要求来选配审计人才。每位审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宏观意识和综合分析的能力,以具有开展环境审计的能力。
  ( 六 )加强国际间环境审计的交流和协调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增强,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审计机关在关注环境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环境保护国际化的特点。加强国际间环境审计的交流和协调,减少在环境审计理论和方法研究方面的重复劳动,减少环境审计实践中的盲目性,从而有助于环境审计实践走上良性、高效的发展轨道。在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方面,当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逐渐得到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认可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审计就能够成为评价本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环境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国际环境协议的审计常常需要相关各国的联合审计。在联合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方面,西方一些国家开展的较好。例如,海洋船舶污染是一个区域性环境问题。荷兰审计院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项目实施审计。为了实施审计, 首先成立一个由荷兰、波兰、挪威、士耳其等8个国家审计人员参加的跨区域审计组。跨区域审计组再对8个国家的审计情况进行协调汇总, 最后反馈给各个国家。而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上都需与邻国共同采取措施治理。截止目前中国已经缔约或者签署国际环境公约50多项,这些条约的签订和履行也给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的审计机关联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1]耿建新、房巧玲:《环境审计研究视角的国际比较》,《审计研究》2004年第2期。
  [2]杨肃昌、孙岩:《环境审计及其环境报告的发展》,《中国审计》2008年第1期。
  (编辑 聂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