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出售业务会计处理新探] 债权投资会计处理

  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范了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暂行规定》中只对应收债权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涉及;另外《暂行规定》对有些业务处理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拟就《暂行规定》中的某些不足发表自己的一点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