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手术后使用激素不当致死医疗纠纷1例] 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关键词】眼科手术;
激素
【中图分类号】R77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172—02
肾上腺皮质激素具有抗炎、免疫抑制、抗毒素等
作用,在临床各科广泛使用。但大剂量或长期应用可
能产生一些严重的副作用甚至导致死亡。在临床应用
中应该严格掌握其使用指征.对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应严密观察和监控。笔者报道1例眼科因疏忽而违反
肾上腺皮质激素使用原则,诱发肺结核发展为干酪性
肺炎死亡的医疗纠纷。
案例
某男,66岁。因“左眼网膜脱离术后4月”于某年
l1月18日入住某医院眼科。既往史:曾行“双眼白内
障术”.4月前行“左眼网膜脱离术”。入院查体:一般情
况可.BP 150/90 mmHg.心肺及腹部检查无异常。眼科
检查:右眼盲,瞳孔上移不规则.晶状体缺如;
左眼
0.04,人]二晶体位置不正.左眼下方视网膜呈青灰色隆
起。入院诊断:(1)双眼白内障术后;
(2)左眼视网膜脱
离;
(3)右眼盲。
入院后行常规术前检查。X线片检查(11月19
日)示:“左肺中下部及右肺炎性改变,建议治疗后复
查”。于l1月25日行“左眼玻璃体切割+球内注气+光
凝术”,术后予以“头孢呋辛钠、止血敏、维生素C、阿托
品眼液以及地塞米松10 mg静脉滴注”等治疗。12月
12日病员出现发热(体温38.3 oC),伴咳嗽、咯少量痰,
予以“维C银翘片、虎杖冲剂”治疗,于12月18日体
温恢复正常,同日因“左眼底积液”行“左眼气液交换+
球内注气术”,次年1月9日再行“左眼玻璃体切割+
球内注气+气液交换+巩膜外垫压术”,术后均予以上
同样药物治疗。术后网膜回帖好,网膜下方仍有少许
积液。于1月14日予“强的松30 mg口服qd’’维持治
疗。2月25日出现高热不退,予以“强的松减量,加用
西力欣、鱼腥草等治疗”,查结核抗体阳性,X线片(3
月2日)示:“双肺大片斑片状影,以右肺中上部及左
肺上下部明显;
炎性病变可能性大”。以“肺结核?肺部
感染”于3月3日转入该院呼吸内科治疗,经抗感染、
对症、支持等治疗,于同年3月7日因病情加重抢救
无效死亡。
尸检主要发现:死者身长172 cm.发育正常,营养
好。全身多处皮肤斑片状青紫区。左第3,4,5肋骨骨
折。双肺表面散在碳末沉积.肺质地较硬,切面见弥漫
性干酪性坏死.坏死物脱落后可见大小不一空腔。镜
检见双肺腔多核巨噬细胞及纤维素渗出.多灶性大小
不等的坏死.残留肺泡代偿性肺气肿;
心脏重300 g,
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局灶性狭窄,左室肥厚1.5 cm,镜检
见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内膜增厚.管腔II级狭窄.心肌
纤维肥大,核畸形:双肾表面和切面大体观无明显异
常,镜检见肾实质散在灶性肾小球纤维化、玻变,周围
见大量淋巴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偶见蛋白管型形
成;
大脑重1 490 g,脑沟深,脑回窄,镜检见脑神经细
胞及血管周围间隙扩大。肝、脾、胰及胃肠间质淤血。
死因:肺结核伴干酪性肺炎致呼吸功能衰竭。
医疗事故鉴定情况:医院与患方于当年共同委托
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认为医院在对
患者治疗过程中未对激素禁忌证进行排查,在激素使
用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监测,应对患者最终因肺结核
伴干酪性肺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鉴
定结果为一级医疗事故。
讨论
肾上腺皮质激素具有抗炎、免疫抑制、抗毒素等
作用,在临床应用十分广泛。但是由于其同时具有免
疫抑制作用。可以抑制机体的细胞免疫功能,增加结
核感染的易患性,促进肺结核的发生,可使体内潜在
或静止的结核病灶恶化,或原有陈旧性结核灶复发。
唐小燕_1:报道这类肾上腺皮质激素相关肺结核的发
生率为2.64%,常用药物主要为强的松和地塞米松。陈
纬等 :报道口服强的松发病者服药至发病时间在6
个月内,时间最短者仅为1月.剂量20~60 mg/日,累
计总量1.8~10.8 g。静滴地塞米松者均在1个月内发
病,最短者仅15天,累计总量达180~450 mg(相当于
强的松1.2~3.0 g)。在以往报道的肾上腺皮质激素相
[作者简介]谢英(1971一),女,I~JII省内江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医病理学研究。
Tel:+86-028—85446597;
E-mail:xieying1024@126.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关肺结核病例中,由眼科疾病引致的病例少见。肾上腺
皮质激素通过抑制炎症的作用,从而有效地保护眼组
织。促进视功能的恢复,目前已在眼科疾病中广泛应
用。眼科需使用类固醇的适应症为:任何原因引起的
波及眼后部或全色素膜、视网膜及其血管以及视神经
的炎症性病变,包括感染性、免疫性、术后反应性或创
伤性等。

但由于眼科疾病的专科性强,局限在~ 个
相对狭窄的领域.容易因为对全身情况及其他系统的
重视程度不够或缺乏基本内科常识而产生一些医疗
隐患。本例患者多次进行眼科手术,应用了大剂量、长
疗程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间断静滴地塞米松累计
总量150 mg(相当于强的松1.0 g);
其后连续使用强的
松口服累计总量达l 045 mg,(总激素用量按强的松标
准为2 045 mg)。其激素总量及发病时间与上述报道
相似,但本例在初次应用激素仅l8天患者就出现了
发热症状,此时激素用量为地塞米松50mg(相当于强
的松333 mg)。明显低于前述发病剂量;
而医方未对该
临床信号重视,在以后长达104天的激素治疗过程
中.没有对激素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进行任何临床监
控。即使是在使用激素后多次出现发热症状。也未进
行相关检查.违反激素用药原则,没有尽到在激素运
用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
· N-疗纠纷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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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医方在用药前也忽略了对患者
的全身状况进行评估和对是否存在用药禁忌证进行
排查,对其他系统情况重视不够,术前准备不够充分,
在患者入院初日即行的X线片检查中就发现有肺部
炎症,医方未进一步寻找病因和予以相关治疗便进行
手术,导致激素的应用适应证控制不严谨,使激素频
繁草率应用,甚至在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
仍未尽到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的义务,反而多次草率
使用抗菌素掩盖了结核症状,致使激素继续使用,正是
由于激素的使用不当并缺乏有效的临床监控,使该病
发展到不可逆转的阶段才引起重视。延误了治疗的时
机.因患者大剂量、长疗程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导
致静止的结核病灶恶化。发展为干酪性肺炎致呼吸功
能衰竭死亡。本案例亦给法医一个提示,凡法医参加医
疗纠纷尸解或医疗纠纷鉴定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病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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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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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J].医学综述,1998,4(5):2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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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4—04一l3.修同:20o5—02一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