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分析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指国家所有,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事业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室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各种教学仪器、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医院的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文化馆等事业单位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纪念品等。
  第五类: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储藏的书籍,以及事业单位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如单位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上述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