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安娜罢免CFO看民营上市公司财务高管的职业风险|富安娜上市公司股东

  该文在简要介绍富安娜公司罢免CFO事件及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总结了民营上市公司财务高管普遍面对的职业风险,并提出化解该等风险的有关策略。   民营上市公司;财务高管;职业风险
  1.富安娜公司罢免财务总监事件回顾
  2011年8月29日,富安娜公司(股票代码:002327)发布公告,解聘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梅连清的职务,同时罢免其董事职位。公告称,由于梅连清未能完全履行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尽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存在严重失职,并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无法及时追究责任,不再适合担任公司有关职务。
  公司方面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内审机构在对公司下属的圣之花事业部近3年存货盘点情况专项审计时,发现2009年5月存货盘亏475万元,未查明盘亏原因直接调减了当期损益。梅连清的失职在于,一是未上报总裁办查明盘亏原因,追究责任;二是未遵循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报总裁办审批,擅自批准调整账务。
  2.关于罢免原因的分析
  梅连清从17年前某学院副教授的职位离开后先后担任过4家民营企业的CFO,他被公认为是富安娜成功上市的幕后功臣。他于2007年初进入富安娜后,牵头加速完成了包括23家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并规范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引入了新的ERP系统,从财务、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大刀阔斧地对子公司的存货实行定额管理,对资金实行总部集中化管理和加强对加盟商的信用管理,成为其系列改革的点睛之笔。
  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实务经验的梅连清,此次竟然栽倒在自己亲手规范的内控制度里,让人感到蹊跷之余,免不了一些唏嘘。探究其罢免原因,如下三种可能尽可囊括。
  可能一,公司公告属实。公司董事会不能容忍公司内部任何人破坏公司业已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对作为设计者和推行者的CFO,更需从严从重处理。
  可能二,公司公告部分属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另有其人,梅连清沦为“替罪羊”。
  可能三,公司公告失真,背后另有隐情。这种可能下又会有三种不同情形:
  公司上市后,董事长林国芳与梅连清在公司治理、内部管控抑或盈余管理、纳税事务等方面矛盾不断增加,双方已无上市前的默契,林认为梅不再适合担任CFO;
  梅连清在企业伤筋动骨的全面改革当中伤及某些人特别是家族人群的利益,被后者群起攻之;
  梅连清利用手中职权行事不检,遭致高层集体反对。
  3.民营上市公司财务高管面对的职业风险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及实践的行进,财务高管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从过去的法人管家角色,已然成为企业中积极的决策参与者、管理监督者、业绩和价值的评价者。可以说,他们的位置已变得相当重要。
  伴随着这种位置的变化,财务高管职业面对的风险也在明显加大,而民营上市公司既有与一般民营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相似的特点,又有与他们显著不同的特点,相比较而言,前者财务高管的职业风险更大。基于前述富安娜罢免CFO事件及原因假设的分析,结合民营上市公司的特点,笔者认为,民营上市公司财务高管的职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A.环境风险
  a.外部环境风险
  一方面,中国政府监管依赖于准则和制度下的会计体系,以上市公司配股为例,在这一环节里,所有的关键指标都以会计为基准。比如,配股定价、配股资格等,指标达不到就不能再度募集资金,所以,经常会发生监管诱导下的盈余管理,即做假账,这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另一方面,因安然事件背景而由美国国会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世界各国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监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2年以来,中国借鉴该法案,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公司高管的惩戒愈来愈严厉,上市公司财务高管锒铛入狱者并不鲜见。
  b.内部环境风险
  我国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充满竞争活力,但现代企业制度的缺失、管理的不规范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很多民营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其中一些像富安娜这样的公司便借助上市契机修补这些短板,尽管变革的阻力很大,但在上市目标的积极影响下,公司对制度化和合规化的要求十分迫切,故而大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民营企业上市后的管理哲学、组织纪律观念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却是一个长期性、艰苦性的工作,具体到家族式治理、一言堂管理、权责分配和激励约束公平机制、纳税观念、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是否真正进入规范的轨道,现实当中还是一个疑问。事实上,较多数民营企业上市成功之后,其制度化、规范化的意愿和动力已不复当年。
  B.内控制度风险
  民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是其财务高管牵头设计并推行的,当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企业遭受损失时,财务高管自然难咎其责。这种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是制度建立不当。主要原因在于,对外部环境和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方式、组织体系、资产、技术的状况、信息沟通和管理过程了解不够充分,不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内控制度;制度条文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职责划分不清,授权批准权限模糊等。
  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中,例外事项过多,执行力较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内部监督和评价不到位,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偏差;权责不对等,使得相互制衡的内控制度有名无实;企业对待内控制度的态度不够严谨,往往是变通有余,而刚性不足。
  如果财务高管在推行内部控制制度时没有以身作则,例如前述富安娜公告所称的梅连清违背内部控制之授权审批控制制度,对于重大事项未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以及3年才开展一次对某事业部的内部专项审计,那么由此带来的职业风险更为可怕。
  C.信任风险
  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公司老板希望向着现代企业制度迈进,高薪聘请职业经理人,但又担心会失控。这实际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信任度的问题。中国目前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互相对对方都持有怀疑态度,一旦对方做出一点不太符合利益的事情,也许是好心,但往往会引起猜疑。因此,信任在某些时候比职业能力更为重要。
  一方面,作为民营上市公司的财务高管,受到内部环境影响,很多决策并不是由他来做,但他却是各方利益的争夺者,总是处在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浪尖。各种利益相关方要实现自己的目标,都势必来“影响”财务高管,通过财务高管来实现。
  而另一方面,很多民营企业上市以后依旧习惯一切老板说了算,这使得职业财务高管总是处在一个微妙的位置。
  自从有了职业经理人,就有了委托代理问题。如果公司老板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建立不起来,很多工作便无法开展。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用人机制更为灵活,但同时因为“灵活”,职业风险也就更大。
  D.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财务高管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二是财务高管为谋求自身利益,主动或被动地与公司管理者合作,故意歪曲财务信息,使公司管理者欺骗投资者、监管方等外部利益集团。
  上述第一种风险仅与财务高管的道德品质有关,民营上市公司里更常见的是第二风险。财务高管作为一名高级职业经理人,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乃至社会整体负责,但是这些责任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民营企业里“只有老板是上帝”的固化思维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