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中层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对新任中层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局新任中层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中层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求廉政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纪委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或委托副局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单独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中层干部在任职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局党委对廉政谈话情况进行跟踪,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