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

XX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

   

一、县政府办公室承担政府的决策督查和批办督查任务。

二、督查工作继续执行原定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细则和督查工作规则。

三、县政府办公室信访督查室为县政府督查工作承办单位。

四、根据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督查,专项督查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安排。

五、《督查与通报》为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载体,主要刊登政府系统需要抓落实或正在抓落实的工作内容;
不定期通报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所刊内容由具体承担该项督查任务的信访督查室负责组稿,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六、督查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原则上信访督查室提出立项拟办意见,填报《督查通知单》,经主任审核后,呈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二)适时催办。《督查通知单》发出后,由信访督查室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发《催报通知单》或上门等形式,了解掌握承办单位落实情况。

(三)跟踪督办。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信访督查室人员赴承办单位,对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跟踪督办。

(四)限时办结。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对急办事项,应及时催办,限时办结。

(五)审核报告。承办单位对督办事项的回复报告,由信访督查室负责审核并综合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办理、重新报告。在审核过程中,凡上级领导批示和上级政府转来的督查事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承办结果,由信访督查室按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程序办理;
县政府领导的批办事项,以及县政府和办公室文件要求各乡镇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信访督查室或对口秘书上报承办结果。向县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呈报督查事项的办理结果,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复核,重大事项办理结果的上报,由主任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六)立卷归档。各类督查材料均由信访督查室负责整理立卷,相关科室及人员应及时将办结的督查材料移交信访督查室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