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考勤制度

 

协管员考勤制度  

   

为了保证城市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日,提倡加班一日(付加班费)的工作制度,星期天实行调休制度。  

二、协管员日常考勤由中队管理,局、大队随机督查。上岗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随季节调整)。  

三、实行局督察科、大队办随机抽查制度。每日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率不低于50%。  

四、实行有事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的,由中队长审批,请假2—3天的,经队长同意后,由副大队长或大队办审批;
请假3天以上的,由主管局长审批。请假一天,扣除一天日工资。  

五、遵守劳动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一次扣3元,旷工一天按日工资扣除,一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者,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