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一岗双责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队伍管理,认真落实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重责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问责制,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局负有组织、领导、指挥职责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所、队(室)主要领导。  

二、“一岗双责”是指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既要抓好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还要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局长对全局队伍管理工作负总责,是全局队伍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政委及其他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队伍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科、所、队(室)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队伍建设负直接责任,且一律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因领导干部失职、失教、失察、失管,造成民警发生违纪违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的,局长、政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各科、所、队(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每发生一次,除按规定追究相关民警(或协警)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扣发其当月加班补助,同时扣发分管领导、各科、所、队(室)主要领导当月加班补助(多次发生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违纪问题纳入该民警(或协警)所在部门年终队伍量化考核,扣除相应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