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监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及时、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措施得力,快速高效。做到宣传法律、稳定情绪、查明事实、理清权益、化解矛盾、解决诉求,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努力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   组织领导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分管局长杨华同志负总责,监察大队长刘德君、监察员廖和平具体负责。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  接收突发事件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包括:各级领导、各级机关、群众举报投诉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实施突发事件处置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后,分管局长、大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在车程时间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并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涉案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查清案情,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处置。监察大队力量不足时,报告局长调其他科室人员协同处置。

我局处置有困难的,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向市政府和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导、协助。

(三)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报告制度,分别向局长和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

(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求

处置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全局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分管局长亲自抓,监察大队深入现场处理,抽调人员要无条件听从安排,监察车辆要随时待命,监察人员要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四、责任追究

参与处置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   通讯手段不畅通,联系不上或拒绝接听的;

(二)   不听从指挥和命令,相互推诿的;

(三)   在现场处置中消极不作为,袖手旁观或擅自撤离现场的;

(四)  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五)  请示、报告不及时,导致信息传递延误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