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知识框架及能力要求研究 总会计师能力自我评价

  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国务院于1990年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同时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并提出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新颁布的《会计法》明确提出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将总会计师列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该说,这些法规是根据新的经济环境及会计工作实际提出的要求,也说明我国有关部门为总会计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