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摩擦头选择及对结果的影响 纺织品摩擦色牢度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方、圆两种摩擦头的选择对绒类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试验结果的影响,并通过调查和讨论的方式论述了绒类织物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时摩擦头的选择原则。  关键词:纺织品; 色牢度; 摩擦
  1 引言
  GB/T 3920—2008标准规定,耐摩擦色牢度仪通过两个可选的摩擦头提供两种组合试验条件:一种用于绒类织物;一种用于单色织物或大面积印花织物[1-2]。这是因为使用直径为(16±0.1)mm的摩擦头对绒类织物试验,在评定对摩擦布的沾色程度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原因是由于摩擦布在摩擦圆形区域周边部位会产生沾色较严重的现象,即产生晕轮。而对绒类织物试验时,使用具有长方形(19mm×25.4mm)摩擦表面的摩擦头会消除晕轮现象。另外,方法标准中并没有对这种产生晕轮的试样的结果如何进行评价做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对于绒类织物的界定经常会产生疑问:何种工艺生产的绒类织物才可定义为绒类织物;或者是织物具有多长的绒毛才算是绒类织物?像灯芯绒、天鹅绒、静电植绒、经平绒和纬平绒等有明确产品标准规定的织物是能明确区分的。但是对起圈类织物、剪毛织物、抓毛类织物以及有明显绒毛(抓毛)或缩绒类的呢类织物存在疑惑,如顺毛女式呢是经缩绒、拉绒加工的绒面织物,绒毛较长,且平整均匀,向一方倒伏,手感柔软,滑润细腻,尤其是法兰绒、长毛绒和驼绒等粗梳毛织物等。另外,采用两种摩擦头测试的结果又有多大差异?
  所以,在测定疑似绒毛织物耐摩擦色牢度时就产生了摩擦头选取的疑问。为了探究此问题所带来的试验误差,本文对大量疑似绒毛织物试样,采用不同的摩擦头(包括方摩擦头及圆形摩擦头)测试后,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比较。同时,也对国内几家著名的检测机构摩擦头选用情况进行了调查。
  2 试验过程
  2.1 试验材料
  疑似绒类织物、灯芯绒、天鹅绒;棉摩擦布(符合GB/T 7568.2的规定);耐水细砂纸;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GB/T 251—2008);三级水。
  2.2 试验仪器
  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试验仪(Y571B),轧水机,标准光源箱。
  (1)长方形摩擦表面的摩擦头,尺寸为19mm×25.4mm。摩擦头施加向下的压力为(9±0.2)N,直线往复动程为(104±3)mm。用于绒类织物。
  (2)圆形摩擦头:直径为(16±0.1)mm,施加向下的压力为(9±0.2)N,直线往复动程为(104±3)mm。用于其他纺织品。
  2.3 试验步骤
  摩擦试验前,先将试样和摩擦布放置在规定大气压下调湿4小时。
  对试样进行干摩擦色牢度试验:将调湿后的摩擦布平放在摩擦头上,使摩擦布的径向与摩擦头的运行方向一致,运行速度为每秒一个往复摩擦循环,共摩擦10个循环。在干燥试样上的摩擦的动程为(104±3)mm,施加向下的压力为(9±0.2)N。摩擦完毕后取下摩擦布,对其调湿,并去除摩擦布上可能影响评级的任何多余纤维。在标准光源箱下用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进行评定。
  对试样进行湿摩擦色牢度试验:称量调湿后的摩擦布,将其完全浸入蒸馏水中,重新称量摩擦布以确保摩擦布的含水率达到95%~100%,然后按步骤2进行操作。
  2.4 试验和调研结果
  2.4.1 试验结果
  试验对23份疑似绒类织物进行了摩擦结果比较,两种摩擦头的测试结果有着明显的差异。具体数据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结果相差级数为0的只有7组,并且通过对试样进行比较发现,这些样品都是摩擦色牢度试验沾色级数大于4级的样品。这说明在试样本身摩擦牢度较好时,圆形摩擦头与方形摩擦头的使用对于摩擦色牢度试验沾色小的布样影响不明显;而结果的级数相差为0.5级乃至1级的样品都为摩擦色牢度试验沾色较严重(基本都处于3级或2~3级)的试样,这说明圆形摩擦头与方形摩擦头的使用对于摩擦色牢度试验沾色严重的试样有较大影响。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两种摩擦头的面积不同造成的。因为由2.3中可知,两种摩擦头在使用过程中对布样的压力都是(9±0.2)N,但方形摩擦头的面积(约483 mm2)是圆形摩擦头面积(约201 mm2)的2.4倍多,故而圆形摩擦头对布样产生的压强要明显大于方形摩擦头所产生的压强一倍多,因此,当布样沾色严重时,两种摩擦头在织物上产生的压强差别相对较大,白色棉摩擦布与试样之间的摩擦力也相差较大,导致沾色级别存在差别。
  除了摩擦头自身因素外,这种现象可能还与布样的成分以及布样所用染料的类别有关,但由于试验中所取布样只是客户送检产品,无法完全知晓其成分以及染料,故而这类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2.4.2 摩擦头选用的现状
  结合几家检测机构的调查结果(见表2)及标准中内容的描述,大致可以看出:各机构对绒类(包括地毯)织物的摩擦试验均采用方形摩擦头,特别是对那些试验后其摩擦布上产生晕轮现象的绒类织物。但在对绒类织物的准确判定上有困难。
  经过分析,发现产生不同选择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纺织领域产品过多的差异化导致了概念模糊。尤其是磨毛、抓毛等工艺使得部分产品在表面上形成一层浓密的绒毛,甚至一些缩绒产品也具有较长较密的绒毛,很容易影响人们的判断,一般的检验员很难准确地从生产工艺上判断各种织物的类别。
  另外,根据GB/T 3920—2008中的注释中表明:采用方形摩擦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方便评级。从这一点来看,标准之所以要求采用方形摩擦头,主要是由于绒类织物在使用圆形摩擦头试验时,易在摩擦布的圆形区域周边部位产生沾色严重的(晕轮)现象。这种晕轮直接影响对结果的评价。事实上,对某些较短绒毛的绒类织物即使采用圆形摩擦头,也不会在摩擦布的圆形区域周边部位产生晕轮。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对这类绒类织物也可以采用圆形摩擦头进行试验,只是用圆形摩擦头测得的结果偏低一些。因此,可以认为,只要采用圆形摩擦头试验不产生晕轮时,对绒类织物也可以采用圆形摩擦头测试,并且最好采用圆形摩擦头。
  这样,对所有那些疑似绒类织物的磨毛或缩绒类产品,可以先采用圆形摩擦头测试,如有晕轮产生并影响评级时,才考虑采用方形摩擦头测试。但对较长的绒类织物则可直接采用方形摩擦头测试。
  3 结论与建议
  1) 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时,由于摩擦头的面积和形状差异,对同一试样进行检测,采用圆形摩擦头测得的结果普遍比用方形摩擦头测得的结果偏低。严重时沾色级别可相差1级。
  2)建议对疑似绒类的织物进行耐摩擦牢度测试时,首先使用圆形摩擦头进行测试;如果确实产生了明显的且影响评级的晕轮现象,可采用方形摩擦头测试。
  3)对能明确为绒类织物的,采用方形摩擦头测试。
  参考文献:
  [1]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S].
  [2]ISO 105 X12:2001(E) Textiles -- Tests for color fastness -- Part X12: Color fastness to rubbing[S].
  (作者单位: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